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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震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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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震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中地震局当政裒以上行政应圻26力注(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职责分工第二节行政复议申请第三节行政复议受理第四节行政复议审理第五节行政复议决定第三章行政应诉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机制,全面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地震局法治工作机构是中国地震局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第四条中国地震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震局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国地震局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中国地震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各省级地震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急管理部转送的行政复议案件,属于前款规定的管辖范围的,中国地震局依照本办法办理。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组织案件调解;(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申请;(五)对被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对各省级地震局行政复议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七)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案卷归档、统计、分析、通报,组织行政夏议信息化工作;(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的中国地宸局机关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内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地震局”)配合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交行政夏议答复书;(二)提供证据材料;(三)配合调查取证;(四)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及案件调解;(五)履行或协助履行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与行政复议相关职责。各内设机构、各省级地宸局对提交的行政复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全面性负责。第二节行政复议申请第八条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九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地震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中国地震局是被申请人;对各省级地震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各省级地震局是被申请人。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中国地震局不予受理。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中国地震局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震局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由2名以上中国地震局行政复议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当场签名确认。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中国地震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认为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震局存在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或者对有关请求不予答复等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宸局不予公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中国地震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震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中国地震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地震局、各省级地震局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中国地震局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第三节行政复议受理第十六条中国地震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中国地震局的管辖范围;(七)中国地震局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中国地震局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中国地震局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第十七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中国地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中国地宸局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中国地震局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中国地震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第四节行政复议审理第二十条中国地震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一条中国地宸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有关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部门或单位印章:(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三)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四)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五)作出答复的日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第二十六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第二十七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第二十九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出初步办理意见,由中国地震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讨论。第三十条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国地震局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中国地震局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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