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龙潭产业园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培训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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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玉林龙潭产业园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定义与解释第三章授予和取消第四章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的终止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第六章供气安全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效劳标准第八章收费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十章违约第十一章不行抗力第十二章争议解决第十三章附则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第一章总则1.1为了标准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燃气独家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依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治理方法,由协议双方依据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签署本协议。一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玉林龙潭产业园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龙潭镇,法定代表人:黄维,职务:主任;和【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1.3询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原则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正、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2)遵守中国的法律;(3)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龙潭镇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燃气篇;(4)燃气管道建设必需符合玉林龙潭产业园规划建设的要求;(5)使用户获得优质效劳、公正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6)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给,提高治理和科技水平;(7)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进展;其次章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以下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2 法律:指全部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自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供给燃气。2.5 管道燃气业务:供给管道燃气及相关效劳的经营业务。2.6 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销售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给站、燃气管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2.7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户内等管道及菅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站,包括但不限于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等。2.8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全部燃气管道设施。2.9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全部燃气管道设施。2.10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假设消灭以下状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0)造成10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并且影响用户使用24小时以上;0未向有关部门申报,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72小时以上;1.2 严峻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状况。2.11 燃气紧急大事: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实行非正常措施的大事,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2.12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的、在期限内独家在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惚辘气,供给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2.13 不行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抑制和不能避开的大事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行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孽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斗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圭寸锁或军事力气的使用,暴乱或恐惧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缘由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给缺乏;2,14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第三章授予和取消3.1 授予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之日即视为甲方已正式授予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3.2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履约担保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银行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人民币¥1000000.00)缴纳履约保证金帐户开户名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玉林龙潭产业园治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博白县支行营业室帐号:20-4371010400150333.3 期限本协议之有效期限为3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一一3.4一地域范围本协议之行使地域范围为玉林龙潭产业园行政管辖区域。假设行政管辖区域扩大,本协议商定的地域范围随之扩大。3.5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范围本协议规定之的业务范围: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给自然气、液化自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供给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任何构成对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替代、有关燃气的的业务工程的增加,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10天内予以安排协商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对本协议商定的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业务范围予以修改或扩大。超出期限未予安排协商,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3.6 转让、出租和质押在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乙方除为燃气项目建设而进展的融资情形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3.7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权的取消乙方在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1)乙方违反本协议36款规定,转让、出租,情节严峻,足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2)因乙方治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3)擅自停业、歇业,危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4)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乙方整改合格后,连续享有。整改期满后,乙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取消乙方的或终止、解除本协议。3.8汽车加气业务在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管道燃气的根底上,可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汽车加气站,从事汽车加气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第四章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的终止4.1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的终止除非依据本协议相关条款延长或提前终止,期限应为三十年。期限届满时,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自动终止。4.2 提前终止(1)因不行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全都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2)因乙方消灭本协议3.7款所列情形致使被中止,乙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双方终止本协议。4.3 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终止日(1)期限届满日;(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4.4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的延长(1)本协议在必要时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有关手续;(2)假设以下任一情形发生,则甲方应当相应延长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的期限: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用地上觉察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不行抗力大事。4.5期限期满后的重授予(1)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期满前12个月,双方I隆重协商确定是否对本协议进展修改,或另外签署的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2)假设甲方打算重授予,应优先授予乙方。4.6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1)谁投资谁全部;(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3)乙方不再拥有时,其资产必需进展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5.1 燃气设施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依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担当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政府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费用。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甲方应按规划为乙方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乙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依据城市根底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享受政府对该燃气工程赐予的税费优待政策。5.3 燃气设施运行、修理及更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乙方应依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展燃气设施运行、修理及更。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或征收燃气设施,乙方应予协作,甲方应准时赐予乙方合理?M尝。未M尝包括:(1)乙方的投资和预期收益;(2)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或其他方的未M尝或赔偿;(3)乙方由此而患病的其他全部损失。第六章供气安全6.1 燃气安全要求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给、运行、质量、安全、效劳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城市管道燃气开发建设和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负责。6.2 燃气安全制度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给、运行和效劳,防止和减少责任事故发生;消灭燃气事故后,乙方应实行各种应急措施进展补救,尽量削减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需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治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退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准时制止,用反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展宣传、解释、劝阻或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展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乙方有权书面对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准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依据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菅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展定期的巡检。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6.4 强制保险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购置维持适当的保险。6.5 应急抢修抢险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消灭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供给24小时紧急热线效劳。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乙方应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供给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效劳,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询问,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乙方在进展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假设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12小时告知用户,或通过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报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相关状况。6.8 紧急大事的通知乙方处理燃气紧急大事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效劳标准7.1 供气质量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给的燃气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7.2 效劳标准乙方应当依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供给业务热线、用户修理效劳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效劳,并到达相关规定的标准要求。第八章收费8.1 批准的价格乙方燃气销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