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审计项目实施办法(暂行).docx
退役军人事务厅审计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均指本系统各级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开展的内部审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内的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审计工作。本办法是本系统各级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遵循。第二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一节审计工作计划第四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制订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单位党组织枇准后,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各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第五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年度审计工作目标:(二)计划的重点、要点;(三)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四)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五)后续审计安排I)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第二节审计准备第七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审前调查;(二)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三)编制审计方案;(四)组织审前培训;(五)下达审计通知。笫八条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3人以上组成,并指定1人担任组长。审计组可以由审计部门人员组成,也可以由审计部门和其他部门人员联合组成。经济责任审计,人事部门应派员参加;专案审计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员参加。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工作全面负责,并受核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检查监督工作进度和质量,协调审计中有关事宜,解决审计中的疑难问题。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考虑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根据审计对象职务等级和所负有的经济责任,由单位主管审计或人事工作的领导或者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组长,必要时也可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职务应高于或相当于审计对象。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历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审计组组长应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第九条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应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审前调有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单位机构设置,人员及国有资产配置情况;(二)单位管辖范围及经济活动范围、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四)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五)重要的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和文件;(六)前次接受审计及审计意见建议、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七)其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情况。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三)查阅相关资料;(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n;(五)其他方式。第十条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被审计单位(对象)和基本情况,审计项目的名称;(三)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重点、程序、方法、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四)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分工;(五)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六)其他有关内容;(七)编制审计方案日期。第十一条审计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第十二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六)其他需要调整的。第十三条审计方案确定后,审计组组长应组织审计组成员对与本审计项目有关的知识进行学习,并明确分工、任务和要求。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上级印发的财经规章制度及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事项审计除外)。授权审计应当出具授权审计通知书;委托审计应当出具委托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时,可视情抄送单位内部相关部11o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在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审计组成员名单;(四)需要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应提供的资料;(五)审计部门公章和签发日期。未设审计部门的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加盖本单位行政章。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审计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发送单位、事由,文件名称、页数、送达人、收件人、收件日期和打印日期。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任务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审计方式包括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授权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审计调查。第三节审计实施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按审计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对象应当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内履行经济职责的述职报告或专项经济履职报告。对拒不审计监督检查、阻挠审计人员工作,以及其他影响审计工作的,根据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计工作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贲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八条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审计时,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就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作出说明,并听取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情况汇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被审计对象还应当在审计进点会上作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进一步了解和测试被审计单位的编制和机构设置、国有资产配置、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审计人员进行测试时,一般应当采用审计抽样的方法。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证据、电子数据资料,言证证据、环境证据以及其他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可靠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证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审计证据支持。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核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飨、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费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核实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产、物资、设备等,对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进行复印、复制或拍照,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无法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审核、观察、监盘、调查(询问)、函证、计算、分析程序等方法向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通过审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银行账户核查表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四)通过调查(询问)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调查、询问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七)通过分析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由审计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询问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取证,审计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办理。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分类、筛选、归纳、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一)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二)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熨、冗余的证据;(三)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四)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五)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第二十九条审计人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签名并盖章。审计人员通过调查、询问取得的其他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被询问人)签名并盖章。笫三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审计组长可指派人员从客观性、相关性、可靠性、充分性、合法性等角度对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复核。第三十一条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笫三十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后的内部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