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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1759070       资源大小:20.81KB        全文页数: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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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暂行办法.docx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安置)、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等方式安置)、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等方式安置)等人员。第三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退役军人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时,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教育资助政策。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的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选择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XX有关部门确定的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自愿申请、自选专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军人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按照国家和我省教育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教育培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共同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二)制定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三)牵头认定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及其专业;(四)宣传动员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五)组织退役军人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六)统计退役军人报名、入学等情况;(七)XX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估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监管教育培训经费。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和政策措施;(二)指导所属职业培训承训机构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工作;(三)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推荐就业服务;(四)指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五)参与督导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参与检查、考评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第八条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积极开展退役军人培训;(二)组织、指导高等院校按相关文件规定招录退役军人;(三)指导相关学校根据退役军人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培训方案;(四)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和政策措施;(五)参与监督和考核评估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参与监管教育培训经费。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第十条审计部门依法对教育培训经费开展审计监督。第十一条驻军各单位做好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各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军队各级政治工作部门XX训练管理部门搞好督导检查;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纪律、保密教育等工作。第十二条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按照计划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招生、教学、管理和保障工作,优先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负责退役军人学员的学籍档案管理、交接等工作。第十三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负责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我省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互补充,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第十四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军区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负责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我省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大力开展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更新提升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并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并按规定予以补贴。第十五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军区相关部门等主要负责制定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标准、规范、政策及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结合各自特点、条件和优势,主要负责组织承训机构具体实施,确保培训质量,办出特色,打造品牌。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认定承训机构,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训机构。结合退役军人自身特点和培训需求,在省内选定准入手续全、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齐、教学质量高、管理制度严、社会信誉好、就业效果佳的院校和机构,以及基础设施完善、辅助设施配套、服务功能齐全、服务队伍专业、服务机制健全、服务举措有力、管理制度规范、入驻团队聚集、就业效果优良的基地作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承担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一)培训机构的确定培训机构可向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申请条件并实地调研考察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逐级上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也可开展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并将培训机构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二)确定培训机构原则1 .扩大供给。对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经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考察核实认定后,应纳入尽纳入。2 .丰富资源。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的多种方向。3 .优质优先。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优先纳入。(三)确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1.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优先选择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4 .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5 .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6 .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四)确定培训机构的程序1 .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2 .受理核实。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权限受理培训机构申请,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3 .社会公示。对符合规定及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4 .签约存档。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合同,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五)合同及履行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合同。2 .合同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六)培训机构的权利与义务1.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3 .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科学方法,保证教学质4 .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照规定明确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5 .培训开班前,提请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6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7 .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8 .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9 .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七)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1 .办学资格终止的。2 .经评估不合格或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3 .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4 .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5 .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八)绩效评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统筹管理承训机构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确定评估频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成立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承训机构开展评估工作。(九)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文件精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依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择优选取培训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作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在园地中实践弹性学制、工学结合、创业孵化、“1+X”等试点工作,探索提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针对性、有效性的新路子。园地挂牌有效期不超过3年,到期后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新推荐。第十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第十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实行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办法。第十九条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培训工作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个性化培训和创业培训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开展。第二十条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一)退役军人接受我省中职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教育的,可凭初中、高中毕业证或同等的证明和身份证注册入学;(二)具有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等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可报考指定的省内高等职业院校;(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及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文化课参加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免试参加成人高校专升本学历提升,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可免试录取本科学校学习;(四)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表彰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五)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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