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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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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强XX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X政发(2014)17号)、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X政办字(2016)194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等。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投资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注资参股方式,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在省内注册的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以后年度,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和中央有关基金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引导基金运作方式。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比例原则上不突破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o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建设,按市场化要求制定基金项目入库标准,建立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质量和可用性,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第六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XX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根据省科技厅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五)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费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第八条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第九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主要投向各级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产品、新材料等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重点投资于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资源与环境、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及节能、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以及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建材等优势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等。子基金应优先投资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项目。第十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第十一条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O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具备3个以上已完成投资准备的储备项目。(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二条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XX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XX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机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乐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第十三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机(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省财政厅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省财政厅。经征求省科技厅意见后,省财政厅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第十五条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六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第十七条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第十八条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引导基金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XX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及省科技厅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因相关资产被冻结或发起人无法达成一致等特殊原因,到期无法清算,子基金主发起人(或主合伙人)应承诺受让省级引导基金所持股份,受让价格按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第十九条当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时,引导基金可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半年未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引导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超过半年未实缴出资或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约定出资的。(四)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六)参股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虹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第二十二条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企业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货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二十五条在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对于参股增资设立的子基金,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第二十七条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利用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第三十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五)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三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第三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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