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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x

    • 资源ID:1757922       资源大小:19.53KB        全文页数: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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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x

    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XX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聘用、抽取、履职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德才兼备、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正向激励的管理原则。第二章财政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续聘解聘、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二)负责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业务培训、评价考核、劳务报酬标准等规则;(三)负责评审专家库入库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四)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评价考核;(五)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一)负责对本市申请人入库、续聘材料的汇总;(二)根据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细化规范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执行规定;(三)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市分库评审专家进行业务培训、评价考核;(四)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第三章专家聘用管理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七)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八)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选聘程序:(一)省财政厅在中国XX政府采购网发布选聘征集公告,明确选聘专业、条件、应聘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二)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入库申请材料,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对照评审专家标准条件提出相关建议。(三)省财政厅成立审核小组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对申请人是否具有选聘资格审核。(四)省财政厅对通过审核的拟聘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评审实务培训,并进行能力测试。(五)省财政厅通过“中国XX政府采购网”对通过能力测试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并通过短信告知专家本人。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除按上述规定开展评审专家选聘工作外,省财政厅还可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单位开展推荐工作,被推荐人员的职称、工作年限和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并在“中国XX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和信息录入:(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申请表(见附件)。(一)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须载明职称专业和职称级别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内;同等专业水平材料须明确专业方向、与职称级别有对应关系的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内)。(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五)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信息。(六)本人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七)享受国务院特殊X贴和荣获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涉密申报资料可交财政部门线下核实,禁止录入系统平台。第十一条应聘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填报评审专业,最多不超过3个。属于适当放宽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条件的申请人,只可填报1个评审专业。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学历及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评审专业、归属分库和常住地等信息变更,应当及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由所在分库的市财政部门确认,省财政厅备案通过。其他信息变更由专家管理系统自动确认。评审专家应保持专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评审专业。第十三条评审专家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聘期届满前,评审专家应按要求申请续聘,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抽取范围。第十四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二)未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或测试不合格的;(三)聘期内被财政部门暂停随机抽取资格2次及以上的;(四)续聘时未更新提供申请承诺书、近三年社保獭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人员除外)的;(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属分库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其中因采购项目评审产生不良行为记录的,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财政厅予以解聘:(一)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二)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受到除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三)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相关活动,或者存在失德失信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解聘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接收其重新入库申请。第四章专家抽取管理第十六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评审专家库的抽取和使用与监督管理相分离。第十七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大小、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人数、评审时间、回避信息等。采购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标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合并抽取同一批评审专家。第十八条对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相关书面材料应作为采购文件归档备查。第十九条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采购预算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类的项目决定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人员组建评审委员会,并在专家管理系统备案。自行选择的评审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的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人员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第二十条除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制定相关采购文件需提前抽取专家,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省内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小时;跨省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不足500万元的,在至少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100O万元及以上的,在至少5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需求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录入抽取信息,包括项目预算、评审时间及地点、所需评审专家地域、专业、数量、需要回避的信息等。(二)抽取流程。专家管理系统根据抽取需求,自动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向其拨打语音电话,评审专家确认参加的会收到短信提示,告知评审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系统自动随机抽取专家直至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等于抽取需求为止。(三)名单解密。评审活动开始后,专家管理系统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解密评审专家名单。第二十三条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封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进行评审。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确需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2小时前在专家管理系统备案并通知相关评审专家。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不得向项目潜在供应商或相关利益人泄露。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实现非法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第五章专家履职管理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场所、录音录像和计算机设备、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评审现场应全程录音录像,相关音像资料应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后,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打印评审专家名单,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组织评审专家签到和签署评审专家承诺书、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相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评审专家有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要求其回避。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第二十九条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论证的评审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在职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在职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参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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