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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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号)和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XX省贯彻落实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厅字(2019)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省省级以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补助资金。第三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年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国资委负责核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情况,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XX省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分级负担:(一)中央驻X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财力补助调节系数等因素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计算公式如下:某地区应分配补助金额=(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十接收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X补助标准X财力补助调节系数其中,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按照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各地实际接收的中央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测算;接收的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由财政部参照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测算,各地无需申报。(二)省属国有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三)对接收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省财政将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六条各地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认定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人事档案移交各地政府指定的单位管理;(二)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街道和社区管理;(三)管理服务由各地政府提供。第三章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第七条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照省国资委提供的各地应接收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预拨年度补助资金至市级财政部门。第八条各市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接收任务后,财政部门XX国资监管部门于2021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正文、申请汇总表(附件1-1、1-2)、申请明细表(附件2-1.2-2)及相关材料。申请文件正文包括本地区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本地区接收退休人员情况、本地区提供管理服务情况、申请金额,以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地方管理情况等内容。相关材料包括中央企业及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指定单位管理、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街道和社区管理、管理服务由本地区政府提供等材料。第九条省国资委对各市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填写资金审核表(附件37、3-2),省财政厅依据省国资委审核意见,按照各地实际接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核定补助金额并对2020年预拨资金进行据实清算。在一定时期内,省财政厅按照核定的补助金额给予各地补助,对各地未实际接收的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不予补助。第四章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第十条省级以下国资监管部门要核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情况,督促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申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一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将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XX国资监管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