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区内农业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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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区内农业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关于全面推进区内农业信用担保贷款H作的实施方案为更好的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奋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在我区“落地生根”,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区内农业经营主体,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致力打造全省乡村振兴先行示范区。现结合我区农业产业特色及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支持对象区范围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大户、个体工商户、区户籍居民。二、申请条件(一)申请主体连续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除外),有较好的从业经验,具备适度规模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二)申请主体信用状况良好,人行征信系统内无不良征信记录,无失信被执行记录;(三)申请主体符合区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担保贷款申请的基本条件。三、担保额度(1)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高300万元;(2)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最高200万元;(3)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最高150万元;(4)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家庭农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高100万元;(5)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最高80万元;(6)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最高60万元;(7)普通农业经营户:最高40万元。四、担保方式及费用担保额度在1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采用“见贷即保”的方式(即担保公司对承办银行同意贷款且提交确认担保的项目,不再单独评审,只做合规性审核,确认后自动提供担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区担保公司需进行尽职调查。担保额度100万元以内免收担保费,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年一次性收取。五、风险分担区级设立100O万元农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担保贷款总额度不超过风险资金的十倍;当担保贷款总额度超过风险资金的十倍时,经请示区级同意后再另行追加风险资金或提高放大倍数。六、办理流程(一)贷款申请:申请主体向所在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发办)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区农业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审批表,各镇街根据申请主体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复审,区农业农村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后向区担保公司推荐。(二)贷款审批:区担保公司在收到推荐后,将“见贷即保”项目委托承办银行进行保前尽职调查,并完成承办银行内部审批工作。对100万元以上担保贷款申请,由区担保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完成相关评审工作。(三)合同签订:担保贷款审批完成后由承办银行负责办理合同签订工作。承办银行与申请人签订相关授信合同或贷款合同;受区担保公司委托,由承办银行指导申请主体签订担保服务合同、反担保协议等合同,并对受托签约事项真实性负责,将签订后的合同文本原件定期转交区担保公司。(四)确认担保:区担保公司收到承办银行报送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核出具担保函。七、贷后管理(一)担保贷款资金用于农业经营主体日常生产经营,不得流向房地产投资、股票、期货等领域;承办银行应加强对担保贷款项目资金流向的把控和项目的日常跟踪与监督。对于骗取担保资金的或担保贷款到期未归还的,纳入“黑名单”并依据追究相关责任。凡列入“黑名单”的,将取消各项示范相关荣誉称号,不得安排各类农业财政奖补项目。(二)担保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的,区担保公司应和承办银行配合向贷款主体进行清收,按“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承担风险,并向风险承担各方申请代偿补偿。(三)发生代偿后,由区担保公司会同承办银行共同追偿,一方亦有权委托另一方就相应债权进行追索,追偿所得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各方实际承担风险分担比例返还。担保贷款申请主体所属镇街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追偿工作。(四)当各承办银行农业信用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3%时,暂停该承办银行新增担保贷款受理,待代偿率降至3%以下后,经协商一致方可恢复受理;当农业信用担保贷款代偿总额达到在保总额的6%时,暂停所有承办银行新增业务,待风险化解后,代偿总额降至在保总额6$以下后,经区担保公司及区农业农村局协商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展新增担保贷款受理工作。(五)承办银行、区担保公司定期将放款情况、资金收回情况、代偿情况等报送区农业农村局的相关内容。八、其它事项(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4321”新型政银担模式及市区企业融资担保实施意见执行。(二)本实施方案由区担保公司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解释。附件:1.区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需求审批表2.区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批量需求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