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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docx

    • 资源ID:1723538       资源大小:12.91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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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docx

    拱北海关旅检现场查验物品损坏赔偿细则(2003年7月8日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杳验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时,因损坏被查验的物品应当赔偿当事人实际损失,且海关当场决定予以赔偿的情况,适用本细则。适用本细则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若实际赔偿金额超出人民币500元的,按照有关的程序规定办理。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一)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二)易腐、易失效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三)海关正常查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四)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险之后发生的损坏;(五)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时,损坏被查物品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实施查验的进出境旅检现场(下称“旅检现场”)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五条旅检现场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后,应拍下能够反映物品实际受损程度的照片存查,并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检现场损坏物品赔偿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详见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检现场查验物品损坏赔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2)。其中,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存杳。第六条旅检现场根据审批表中明确的同意赔偿金额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详见附件3)送达当事人。第七条当事人可当场领取赔款,也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通知单向旅检现场领取赔款。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领取赔款的,不再赔偿。第八条海关依法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物品的,应当在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损坏的物品或其部件受损耗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以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第九条赔偿金一律用人民币支付。第十条旅检现场赔偿损失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十一条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03年8月9日起施行。拱北海关关于印发(拱北海关旅检现场损坏物品赔偿细则的通知(拱监发2001677号)同时废止。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检现场查验物品损坏赔偿审批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海关查赔()号当事人:性别:年龄:证件名称和号码: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查验时间:年月日时一分至日时分查验地点:损坏货物、物品情况:序号货物(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重量)损坏情况损坏原因备注:(当事人对货物、物品损坏情况有不同意见,或者放弃取得赔偿的权利的,由当事人在此处备注)本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存查。报告书填制时间:年月E1.查验关员签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者见证人签字:(填表说明:损坏的货物、物品较多,或者其他需填写内容较多的,可根据需要延长“损坏货物、物品情况”、“备注”部分空间。)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检现场查验物品损坏赔偿审批表海关查赔()号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重量)完税价格(人民币:元)赔偿金额(人民币:元)赔偿金额合计(大写)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同意赔偿金额(大写)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填表说明:损坏的货物、物品较多,或者其他需填写内容较多的,可根据需要延长“损坏货物、物品情况”、“备注”部分空间。)填表时间:年月日经办关员签字:联系电话:主管科领导审批:主管处领导审批:(以下由赔偿受领人在领取赔偿金后填写)赔偿受领人签字:联系电话:受领时间: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海关查赔()号当事人:性别:年龄:证件名称和号码: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查验时间:年一月一日时分至0时分查验地点:损坏货物、物品情况:序号货物(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重量)损坏情况损坏原因对上述货物、物品造成的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你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赔偿人民币兀O当事人可当场领取赔款,也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通知单向旅检现场领取赔款。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领取赔款的,不再赔偿。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越六十日内向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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