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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717592       资源大小:11.94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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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快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海市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范围)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第三条(原则)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遒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四条(管理)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按照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登记成立。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参考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以协会、中心、社、站、队、组等作为名称,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五条(分类)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的服务类型分为公益慈善类、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公益慈善类: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生活服务类: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教育、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区事务类: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婚丧事务、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文体活动类: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文体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登记)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在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七条(放宽准入)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活动场所可为室外公共空间;有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不少于20个;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100OO元,一般社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元,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八条(备案类型)对能持续开展活动,有负责人、相对固定的活动成员、基本组织架构和组织章程,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不能持续开展活动,或刚培育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村)党组织领导,居(村)民委会对其进行台账管理,指导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待其发展稳定后,纳入备案管理。第九条(备案条件)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二)有规范的名称: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所在街道(乡很)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备案,活动范围涵盖多个社区(村)的组织,可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三)有一定规模且相对固定的活动人员:以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3个及以上自然人或2个及以上法人单位发起,其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名;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形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1个及以上法人单位举办,其工作人员(含兼职)一般不少于2名;(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可为室外公共空间,鼓励将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或闲置国有、集体所有设施作为社区社会组织活动场所;(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六)有规范的章程;(七)有基本的账目管理。第十条(备案材料)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二)成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三)章程。第十一条(备案程序)备案管理的程序为:(一)发起人(负责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提供备案所需材料;(二)居(村)委会进行核实;(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纳入备案管理,确定备案编号,建立备案台账。第十二条(变更注销)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其备案内容有变更的,应及时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如不再开展活动,应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注销。第十三条(监督)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提前3日向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不接受街道(乡族)、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不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或备案后长期不开展活动,街道办事处(乡旗人民政府)可批评教育、要求整改。对违法违规或连续2年不开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终止备案。第十四条(财务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开设账户,不得开展募捐活动,不得开展经营性收费服务。在开展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劳务费用,以及在社区(村)内部开展群众互助互济活动中涉及的物资资金,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收取和支出。终止备案时,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社区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第十五条(不予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族人民政府不予备案:(一)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党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社区(村)党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第十七条(民政职责)县(区)民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贲:(一)协调相关部门,出台鼓励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二)负责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三)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登记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五)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建立本县(区)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统计台账。第十八条(镇街职责)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贲:(一)负责本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每季度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报送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情况;(二)对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负责指导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会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第十九条(村社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村)社会组织的备案初审工作;指导辖区内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业务范围、活动场所、重大活动等事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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