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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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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国江西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锻脂标评价表X1.S江西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步规范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市县年度计划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设区市、县(市、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筝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比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实施期限执行。期间,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形势需要,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七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包括获得省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激励支持对象奖励。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支出。第八条补助资金采取定额补助法或因素法分配,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建设任务工作计划为依据进行计算和安排。第九条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住房保障资金=1(该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住房保障资金。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下达各市县的年度计划任务数提供。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情况确定。其中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也可以采取定额补助法分配,补助标准为每户1万元。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50%+(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义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50%)X年度城中村改造资金。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X50M该市县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的户数。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提供。第十一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1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1O%)X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计划数提供。第十二条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该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义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间)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计划数提供。第十三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对获得省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激励支持对象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参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按规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第十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25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在激励支持对象评选结果确定后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设区市。第十六条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5日内,按照中央和省直达资金管理的要求,分解下达到项目或县(市、区)。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住房保障资金应由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具体分配标准,按照新建、改建、改造、纳入管理等不同方式,结合当地实际,差别化分配到市、县项目。第十七条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并且保障性租赁住房除符合当地制定的资金分配标准外,还要满足分配到项目的补助资金额度不应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乐当年未有投入的项目不得分配补助资金。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按照江西省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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