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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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办法(试行).docx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评选管理,加强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促进科研更好地服务中心工作,推动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承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以下简称“成果评选").第三条组织成果评选旨在激发、调动全省科研力量紧紧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重大战略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实践研究和前瞻性、储备性政策研究,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策制定和制度创新提供理论支撑,为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第四条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负责成果评选工作.第五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凡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参与申报成果评选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二章申报范围和要求第六条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形成的调研报告、课题(项目)、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一)申报成果应为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等立项并通过结项鉴定的课题(项目);在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二)论文集一般不作为著作参评,其中的单篇文章可作为论文参评.同T乍者论述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参评.(三)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出齐后一次性申报,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多人合作的同一书号系列丛书,只能作为一项成果申报,不能单册申报;多人合作的不同书号的系列丛书,应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四)申报成果必是交中国知网或万方出具的全文对照版查重检测报告单,其中论文总复制比不得超过20%,调研报告、著作和课题项目总复制匕匕不得超过25%.(五)以外文形式发表的成果参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文.第八条调研报告以报告完成、批示或采用时间为准;课题(项目)以结项或通过鉴定的时间为准;论文以发表时间为准;著作以第1版印刷时间为准;所有成果不以写作时间及"前言""后记"中的说明或其他证明为据.第九条调研报告或论文以正文标题下的署名为准;课题(项目)以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的署名为准;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成果以单位著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第十条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者人事关系原则上应在山东.同一科研成果只能以一种形式申报。同一人员仅限以第一作者申报一项成果,最多同时参与申报两项成果,第T乍者申报或参与申报成果累计不得超过两项.(二)著作由作者或主编申报,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不能以著作节选章节具名申报.(三)多人合作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应与合作者共同具名申报。(四)中央驻鲁单位的科研成果可以参评.与中央有关部门或外省合作成果,其中我省人员为主要负责人或第T乍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内容无关的成果;(二)不符合宜重比例要求的成果;(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四)公文、法律、法规等条文性文件;(五)保密期内的成果;(六)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成果;(七)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八)教材、教辅类的成果.第十二条申报者应遵守学术纪律,凡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有实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奖的,取消其所获奖项并通报批评,且5年内不得申报.第三章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第十三条成果评选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十四条成果评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以尊重规律、质量导向、客观公正、优中选优为基本原则.评选标准为:(一)选题紧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理论联系实际。(二)成果中心突出、观点鲜明、思路清晰,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轴严密、方法科学。(三)成果有原创性、开拓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有较强实践指导价值。(四)成果语言流畅,符合学术写作规范要求,梆识产权争议.第四章评选程序第十五条成果评选程序为:(一)组织申报.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名义印发成果评选申报通知.(二)资格审核.评委会工作人员对申报成果进行材料审核,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成果,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三)专家评审.评委会组织业内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成果进行评选.(四)结果公示.获奖成果名单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无违规情形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成果评选结果通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下载:兽人社字OoZ477docx管人社字2024)7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