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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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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实施细则.docx

    关孑死时代仔陵修住宫也管服务实施何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断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困难需求,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服务工作,不断提升运营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和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包括城区公租房和乡镇教师公租房),是指政府全额投资或筹集建设,限定保障对象、建设标准、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以及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城区公租房包括安居小区、安康小区、鸿运华府小区、金蟾小区、万顺小区、永兴小区、阳光花园公租房小区、开发区职工保障房等共计9600套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面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城镇规划区内其他单位自建房以及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改房,参照本细则政策执行。乡镇教师公租房包括马集、小涧、立仓、篱笆、王集等乡镇中小学300套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面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乡镇教师,参照本细则政策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筹集、回购或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住房,限定保障对象、建设标准、面积标准、租金标准以及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从公租房小区或其他安置小区闲置房源转换的住房,以及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保障性住房(包括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乡镇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商业用房运营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研究、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公共投入计划制定、方案审核、保障人员申请和退出资格审核,以及承担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服务招标、监管与考核等职责。第五条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服务的承接主体,通过县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承担运营主体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以及配套商业用房的日常运营与维修服务;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考核与合同签订;负责保障家庭的实物配租、租金收取、租金补助发放、租赁补贴发放、膊退住房以及配套商业用房拍租等服务事项;负责保障性住房入户巡查、信息化服务、档案管理、政策宣传、政务公开、文明创建、公益活动、信访投诉、热线回复、安全生产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事项的综合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足配强专业人员,实行"一站式"便民服务,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日常监管与考核。第二章保障范围与保障方式第六条城区公租房保障范围:在城镇低保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和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第七条乡镇教师公租房保障范围:将符合保障条件的乡领教师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第九条租赁补贴。申请人自愿申请,由政府出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进行货币化补贴安置,并面向社会自行租房,以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保障方式。第十条实物配租。申请人自愿申请,由政府利用现有空置房源,采取租赁方式,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取适当的租金,以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保障方式。第十一条租金补助。已实物配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先期按照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再根据政务服务网平台大数据,针对保障家庭人口数量、收入状况、住房面积及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并对符合租金补助发放条件的保障家庭,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的一种资金补偿方式。第三章审核流程与工作时效第十二条城区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和县开发区管委会设置窗口负责受理审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全部实行网办审核,并以政务服务网平台提供的大数据为审核依据。第十三条城区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流程:(一)由申请主体在网上填写县公租房申请审批表或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交申请人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县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初审;(二)街道办事处或县开发区管委会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完成对申请家庭保障人口、人均月收入情况、人均住房面积以及机动车辆信息等基本情况的全面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提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三)县住房保障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网大数据信息比对,对申请家庭保障人口、人均月收入情况、人均住房面积以及机动车辆信息等基本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登记为保障对象,纳入轮候库;(四)县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采取日常配租方式,对纳入轮候库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第十四条县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备专人,负责园区内引进项目和落地企业的企业法人申请公租房的初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全部实行网办审核,并以政务服务网平台大数据为审核依据。审核流程与工作时效参照第十三条执行。非园区内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法人申请公租房的,参照园区内落地企业标准办理,审核流程与工作时效参照第十四条执行。县教育局配备专人,负责对乡镇教师公租房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第四章家庭人均月收入线认定标准第十五条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线认定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亳政秘(2022)56号)精神,以及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为计算依据,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线标准,按城旗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含)执行,且实施动态调整。第十六条中低收入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和乡镇教师公租房人均月收入线认定标准:根据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规定以及不高于县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城镇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的70%标准,中低收入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和乡镇教师公租房人均月收入线标准,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00元(含)执行,单身居民申请城区公租房的,月收入不得超过3300元(含),且实施动态调整。第五章家庭人员认定标准第十七条同一个户籍簿上的所有人员只能作为一个申请家庭(包括因就学、参军等原因户籍外迁的家庭成员),除通过婚姻链接的夫妻关系人员须纳入该家庭人员保障范围以外,其他不在同一个户籍簿上的人员不得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以政务服务网平台大数据为审核依据。第十八条保障家庭主申请人因病、因灾等原因去世的,可以在其同户籍人员中,推选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凡调整保障性住房或变更保障家庭人员基本信息的,以及轮候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前,须进行二次复审,并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完善档案。在计算该保障家庭的租金补助发放金额或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时,采取分时段计算,自调整后的次月享受补助政策。第六章工资性收入及经营净收入认定标准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一)县财政全额供给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包括应发工资、年度绩效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等收入项目,并以政务服务网服务平台提供的大数据为审核依据;(二)退休人员工资性收入主要以政务服务网平台大数据提供的退休人员工资金额为审核依据;(三)有固定工作单位人员工资性收入且年龄在就业年龄(满十八周岁以上)范围内的,须提供实际收入证明;(四)无固定工作单位且年龄在就业年龄范围内的,不包括在校学生和服兵役者,由其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实,并按城镇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依据;男性年龄在56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1周岁以上的,按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凡是有两份以上工作的,其工资性收入按实际收入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第二十条城很居民经营净收入认定标准: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注册资格的企业法人、股东、董事,或经营一定规模的商业网点、实体店铺、电商经纪人等申请人员,在申请城区公租房时,其经营净收入、年终分红等收益,应作为该申请家庭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经营净收入证明的,按家庭人均收入超标认定,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第七章机动车辆及四轮电动车认定标准第二十一条城镇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时,不得拥有机动车辆或四轮电动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除外),否则,按照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对待。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城区公租房时,拥有机动车辆或四轮电动车的,不得超过A级紧凑型车辆控制标准,发动机排量不得超过1.60升(含1.60升),车轴距不得超过2.60米(含2.60米)。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辆或四轮电动车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第八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单身申请人和家庭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申请城区公租房时,需向家庭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成员须是在同一户籍上的人员;(二)在城镇规划区内,自有住房面积不得超过人均18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和机动车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地区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第二十四条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区公租房时,需向家庭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户籍不在本地行政管辖区范围内,并办理城区居住证;(二)申请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聘(任)用手续;(三)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自有住房面积不得超过人均18平方米的控制标准;(四)用人单位近期内连续为申请人缴纳6个月(含试用期)以上社保或公积金;(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地区内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第二十五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城区公租房时,需向家庭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不含在职教育)不满五周年的;(二)申请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聘(任)用手续;(三)在县城镇规划区内,自有住房不得超过家庭人均1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四)用人单位近期内连续为申请人缴纳6个月(含试用期)以上社保或公积金;(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地区内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第二十六条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城区公租房时,需向家庭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县行政管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二)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任)用手续;(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和机动车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四)在城领规划区内,自有住房不得超过家庭人均1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五)用人单位近期内连续为申请人缴纳6个月(含试用期)以上社保或公积金;(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地区内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第二十七条以企业法人名义申请城区公租房的,园区内引进项目和落地企业,需向县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地办理营业执照并获准生产许可;(二)企业实际缴纳社保(或公积金)人员基本信息;(三)企业实际申请房源套数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社保(或公积金)总人员数的10%比例。第二十八条申请乡镇教师公租房人员需向县教育局申请,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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