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规定.docx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规定(精选篇1)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特制定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一、各校点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二、各校点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三、各校点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四、各校点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五、各校点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六、各校点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七、各校点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八、各校点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九、有条件的校点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刊。十、各校点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十一、各校点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十二、各校点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十三、严禁男性人员擅自进入女生宿舍,严禁住校女生擅自外出超时不归。十四、严禁数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十五、严禁午间及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进入教师宿舍或办公室。十六、各校点全体班主任教师每学期对班级所有学生要至少完成一次以上家访或电访,科任教师每学期对相应班级留守儿童至少完成一次家访或电访。十七、各校点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主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讨论“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十八、各校点三年级以上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在学习园地办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规定(精选篇2)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学校与炳草岗派出所建立警民共建联系卡,聘请法制副校长一名,建立青少年维权岗,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设立青少年维权电话,开设青少年维权岗联宣室。结合本校实际工作,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提高认识,确立目标学校在青少年维权方面重在教育引导,充分运用学校的教育功能和载体,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广泛开展符合青少年实际、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各班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二、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到人成立青少年维权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分管副校长、德育安全科科长组员:德育安全科干部、团支部、少先队大队、年级主任成立以各班主任为组员的青少年维权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涉及青少年维权方面的事件的处理,并开展一定的法制教育活动。凡涉及青少年维权方面的事件由维权小组成员及时处理。三、具体工作制度1 .建立健全青少年维权岗、维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2 .在教育教学中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青少年有关的规定,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3 .积极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意识,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聘请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广泛开展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及训练活动,提高青少年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及青春期卫生教育。4 .做好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师德培训工作,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法律教育,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素质,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尊重青少年学生的隐私。5 .继续实施牵手工程、助困工程和爱生工程,积极实施希望工程助学活动;关心帮助下岗职工、父母离异、服刑人员子女及生活困难的弱势青少年学生的生活、入学等问题。6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继续抓好警民共建活动,关注不良“网吧”、毒品、不健康"口袋本”图书等影响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及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有效解决。7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在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合理延伸教育职能,定期深入家庭、社区、街道进行法制宣传、讲座,呼吁、动员全社会引导青少年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 .加强青少年维权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宣传报道。定期分析工作形势,总结工作经验,对创建活动和先进事迹及时进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9 .做好相关记载,特别是涉及青少年维权事件处理工作情况的资料收集。10 .及时完成校青少年维权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规定(精选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岐视。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障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第十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第十四条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跳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