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电子送达管理规定》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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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电子送达管理规定》公开征.docx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电子送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电子送达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和依法受委托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文书,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相关职能时产生的文书。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即时通讯工具、信息公众号等电子化途径向行政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通讯终端、即时通讯账号、信息公众号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第五条有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也可以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讯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第六条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应当征得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用于接收执法文书的电子邮箱、特定通讯号码、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送达地址。送达地址确认书有效期至对应的执法案件办理完毕。公民委托、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签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第七条电子送达失败的,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用于电子送达的执法文书可以使用电子印章,也可以使用实物印章。第九条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的,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送达地址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向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执法文书后,应当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等方式进行提醒。提醒服务不影响执法文书送达的效力。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特定系统自动保存等方式记录电子送达情况,并与送达回证一并存卷备查。第十二条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应当提供。第十三条受送达人电子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未及时告知的,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第十四条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后又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有效,未完成送达的应当改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第十五条受送达人对电子送达行为有建议、批评、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受送达人的意见、建议、批评等,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电子送达相关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送达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七条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其他执法文书,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经依法授权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或组织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