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宸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霍、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凝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毗邻地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贲、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救助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事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文物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侨联、西安城投集团、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国网西安供电公司、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陕西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2.2 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市减灾办负责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减灾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传达落实市减灾委指令,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市级成员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组织市级成员单位成立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救助工作。2.3 专家委员会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从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对全市救灾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咨询意见。2.4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员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见附件1)2.5 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保障、安全维稳、TI生防疫、新闻宣传、善后处置、恢复重建8个工作组,组织实施自然灾害现场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见附件2)2.6 救助准备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履行应急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结合可能受影晌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2)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开发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3)加强应急值守,垂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4)市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发放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5)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6)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同时,做好灾情信息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灾情初报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基本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时于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等灾情严值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初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受灾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交通、水务、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4.1.2 灾情续报在灾害过程结束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全市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4.1.4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及时核报。各区县(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数据,通报灾情信息,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4.2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区县(开发区)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政府官网、“两微一端”等途径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各区县(开发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本预案设定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灾害损失达不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委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救助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5.1 四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在我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减灾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5.1.3 响应措施市减灾办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2)市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3)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灾情信息及救灾救助工作进展情况。(4)市减灾办应每日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5)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开展救灾工作。(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 三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在我市范困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5.2.2 启动程序灾得发生后,市臧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5.2.3 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领导、物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县(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减灾委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2)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3)受灾区县(开发区)减灾办或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