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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政府系统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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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政府系统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定.docx

    2024年政府系统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政府系统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系统诉讼案件是指县政府、乡镇政府及政府系统内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第三条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应诉主体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为人民政府的,由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承办部门负责应诉工作;承办部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牵头部门负责应诉工作,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被告为政府部门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本机关的应诉承办机构。第五条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应配合做好应诉工作。第六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时依法确定的被告负责应诉工作。第七条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发生诉讼案件的,由政府安排签订该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应诉工作;被告为其他单位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本单位的应诉承办机构。因合同以外的原因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实施原民事行为的机构负责应诉。第三章出庭应诉第八条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1k务的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民事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或者本机关熟悉案涉业务工作或具有法律知识的其他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第九条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出庭应诉。其中,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但属于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皖政办(2018)50号)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13种情形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前款单位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须书面报请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并送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条应诉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庭审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委托代理人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行政诉讼案件,要及时收集整理并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庭审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按照法庭要求举证、质证、陈述、辩论,切实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的应诉要求;配合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政府系统单位应当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研究诉讼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制定和落实改进、防范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其他当事人。第十二条被诉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3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和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三条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全县政府系统单位负责人上一年度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政府和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向相关单位通报。第卜四条政府系统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有关单位负责人不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相应扣减其所在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得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卜五条政府系统单位要加强应诉工作力量,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作用。要切实保障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卜六条行政案件诉讼标的涉及到村(居)的,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村(居)因民事诉讼案件作为被告且标的涉及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乡镇政府应责成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出庭应诉,并指派专业人员全程参与监督指导。第卜七条政府系统单位对发生的民事争议,要充分研判,厘清法律关系,评估白身是否存在违约(过错)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妥善采取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杜绝简单的付诸诉讼。第十八条应诉承办单位要将应诉准备、委托代理人、开庭时间情况以及法院变更开庭时间等决定及时告知县司法行政机关。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政府系统单位在应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应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案件的;(三)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五)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六)因庭审前或庭审中,准备不充分,举证不利,有证不举,导致败诉的;(七)必须由负责人出庭应诉而不出庭应诉的;(八)在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第二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在应诉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败诉,且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及所在乡镇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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