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ocx
家庭农场是我国农地经营体制创新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r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r农业商品化的进程。有效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但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如土地运用权、资金技术、环境爱护、产品销售等问题。美国、德国和日木是家庭农场发展较早且立法较完善的国家,其相关立法对本国家庭农场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因此,有必要从以上问题入手,依据我国的详细状况,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阅历,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农场相关法律法规,使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农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关健词家庭农场;国外阅历:立法建议AbstractFamiIyfarmistheinnovationo1.'rura1.1.andmanagementsystemandtheimp1.ementationofanewformofeconomicorganizationofmoderatesca1.emanagement.InChiria,fami1yfarmandpromotethedeve1.opmentofagricu1.tura1.economy,mercia1.ization.NarrowingIhegapbetweentherichandthepooreffective.Butinthecourseofitsdeve1.opment,prob1.emssti1.1.existsuchastherightIousethe1.and,capitaiandtechno1.ogy,environmenta1.protection,productsa1.esandsoon.Fami1.yfarmdeve1.opedear1.ierand1.egis1.ationinUSA,GermanyandJapan,hasp1.ayedanimportantro1.eindeve1.opmentofthere1.ated1.egis1.ationontheirfamiIyfarm.Therefore,itisnecessarytostartfromIheaboveprob1.ems,accordingtoChina'sspecificconditions,thereferenceofforeign1.egis1.ationandexperience,togradua1.1.yestab1.ishandimprovethefami1.yfarmre1.ated1.awsandregu1.ations.On1.yinthiswayourfami1.yfarmwi11p1.ayiIsduero1.einagricu1.tura1.deve1.opment.Keywordfa11iIyfarm:foreignexperience:1.egis1.ativeproposa1.s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引言2013年中心一号文件提出,激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夫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一号文件中出现。作为农业家庭经营的最高形式,家庭农场的提出既顺应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也破解了我国将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既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特性,又通过适度规模经营达到了促进农业增效、农夫增收的目的:同时还是对工商资本汹涌“入农”的一种矫正。但家庭农场的发展不是朝夕的事情,只有不断借鉴外国发展阅历,逐步确立及国情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家庭农场概述(一)家庭农场的概念家庭农场起源于欧美,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中外学者有过很多精彩的论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对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白主经营、白我积累、白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家庭农场是我国农地经营体制创新而实现适10)K-6S54(2(XXHO4X)O5-(M,经东升.曾令尼套金棒“我W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9对饿7建农业高校学报3(社会科学板)3,IWoa)度规模经营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美国农业部的网站对家庭农场(fami1.yfarm)的定义倾向于将家庭农场定义为“没有雇佣经理、不含非家庭成员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是指农夫家庭通过租赁、承包或者经营自有土地的农业经营形式,从分类上看,主要有主要有四种类型:种植业家庭农场、水产业家庭农场、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和循环农业家庭农场。在我国,般认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土地承包制为基础,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家庭农场的优势不言而喻。2013年中心一号文件首次提动身展“家庭农场”,顺应了当前农业发展的趋势,有助于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推动农产品及市场的对接,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其顺当发展须要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作为支撑,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扶持家庭农场,以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成为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二)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呈现状我国家庭农场的雏形出现在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一些农户通过承包或转包方式取得较大面积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规模化经营,称为“种根大户”或“专业养殖户”,事实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小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具有明显的市场经济性,家庭农场的农作制度使农户的生产因农1朱博文,英法日家庭农场发浜的阅历与启示.长江府校学报(力科版农学卷;2005402期.笫56页,方康云,王寿彭,“当弟侬罗斯的农业合作制”,中国农星姓济,1997年第H)期,第12页产品可交易量的改进而彻底变更r农户把农业视为收入稳定来源的概念,而是把农业视为收入增长的来源或致富的渠道”目前我国具有确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城镇化发展较快的东南省区和城市郊区。依据农业部发布的信息显示,我国家庭农场已初具规模。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家庭农场自出现以来,始终以地方实践为主,中心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长期以来,由于缺少政策的扶持,资金投入短缺且融资困难,加上土地流转不规范的导致的土地规模不稳定,使家庭农场主扩大生产的主动性受到影响。中心一号文件提动身展“家庭农场”,使家庭农场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大大鼓舞了农户发展家庭农场的热忱,同时也期盼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扶持政策早日出今。(三)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由于家庭农场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费任制的深化发展而呈现出的有更高要求的组织形式,其血场意识、商品意识的特色必定使得众多家庭农场的存在对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家庭农场的发展和壮大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了。是有利于农业效率的提高。家庭农场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农户生产企业,它具有外向性经营明显、商品化意识深厚的特征,在其发展过程中,必定会造成农户提高经济效率的内在动力,其发育和成长有利于我国农业效率的全面提高。二是有利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家庭农场对广新技术、新产品等外界信息反应敏感,农户在经营家庭农场时的这种关注,Xn51.IO2W2OO16&张晓丽,“关于建立粼蜕农场住济学用索”,农村笈济2001年第五期,第24页必定有利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这样的生产经营环境将为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创建有利的市场环境。方法。在不变更目前农地制度的前提卜.,通过租赁、合作的方法使得土地以适当的规模向农业技术能手集中,有利于规模经营。四是有利于农村现代意识的培育。在家庭农场的经营过程中,农户必定会接触到新的思想和观念,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的小农意识必定会渐渐淡化,现代意识会增加,这种变更将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主动的影响,因为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是农夫思想意识的现代化。五是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受到r很大的影响,由于水利设施老化而造成洪涝不断、经济损失严峻等问题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而随着农村税费的全面免除,农村基层作出现r真空,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出现r很多困难和问题,集中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的缺失上。家庭农场的发育和发展必定会使农户以主动的看法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使政府在公共产品的投入工作上更好地开展。二、我国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一)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农业和商业经常是分别的,而在家庭农场的发展中,农业和商业起先紧密结合。我国法律对r商主体的登记制度是特别完善的,商事合伙、公司制度及其它各种形态的企业都有其相应的登记制度:而且关于此类登记制度的法律层级往往比较高,比如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干脆规定了该类企业的登记事宜。现有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已经不再是单纯家庭农业生产行为,经常出现了合伙、雇佣关系,同时又出现广泛的商事行为,农户生产农产品不再是自己自己足,都会把自家的农产品销售出去,同时还可能经营其他及农产品相关的商行为,比如供应育种育苗服务、出售农药化肥种子。因此,家庭农场只是对大规模农业的通称吗?是否须要从法律上给出相应的界限及范畴?在分析法律关系时,比如当家庭农场进行生产经营贷款等行为时,家庭农场的内部成员之间是什么关系,家庭农场及交易相对人又是什么关系?为了保障家庭农场的长远发展,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须要首先进行定性。(二)土地流转不规粒.家庭农场的发展是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导致农业用地的闲置,从而将闲置土地流转到农业大户手中,得以开展大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J本条法律规定在家庭农场进行土地集约化的过程中发挥r重要作用,促进了闲置农业土地的转让,使土地资源的配置通过农户间的自主流转得以优化。但是目前大部分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租期普遍较短(一般为10年或更短),农场主因无法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作出移定预期,就不敢贸然进行大规模投资,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壮人。土地是农业牛产的根本,化解土地流转中的难题燃眉之急。(=)融资困难.农业生产的规模往往影响着农业产出的效益。在农场主扩大农场规模之时,经常遇到融资难题。农场规模一旦扩大,人力成本、土地成本、生产资料成本都会水涨船高,资金缺口随之显现。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当下,而农业的小额贷款渠道也并不畅通。在银行看来,家庭农场的实力甚至不如中小企业,农场的生产养殖业规模小,生产周期长,贷款风险。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很多抵押物,可是在现实中,农夫虽然有可用于抵押的担保物,如生产资料、农房等,但经常不被银行所认可。而且我国法律规定上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运用权不能用来抵押。三、美德日家庭农场发展特点及立法阅历(一)美德日三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特点1美国大中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1)土地全部权的私有化。1776年7月,美国宣布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对以铁木农具、畜力和手工操作为生产力的传统农业来说,建立何种农业生产制度和经营组织来发展农业,成为美国新一届政府特殊关注的问题。经过几十年的探究,J:1820年确立了将公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农业经济发展制度1862年通过的“宅地法”,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满岁的个人或一家之主免费赠送1.88公顷的公有土地。这种把公有土地赠给真正须要土地的人的国法,使美国家庭农场制度在美国农村得到广泛的建立和巩固,为美国农业经济组织及经营制度莫定r基础。这种传统的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