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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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docx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意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得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3)跨盟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4)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管局或自治区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自治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第一响应者,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坚持依靠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权威性、科学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一一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预警预测,督促问题整改,筑牢最后防线。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物资、队伍和技术准备,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1.5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1.6 分级应对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自治区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涉及跨盟市、旗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支援。1.7 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当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1.8 预案体系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2. 1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自治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自治区指挥部下设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兼任。自治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盟市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整或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2.1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自治区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应参照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2.2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2.3 应急专家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必要时可参与事故调查工作。3预防预警2.4 预防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加大重大风险矿山监管力度,对重大风险进行严格管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建立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部署非煤矿山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2.5 预警分级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2.6 预警发布3. 3.1发布权限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当自治区本级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3. 3.2发布内容预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4. 3.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3.4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2)值班值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4)应急准备。组织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4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发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4.2 先期处歪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并派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各级预案相应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