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完善探究》7400字(论文)】.docx
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完善研究目录.r.r.".".r.a.ar."r.r.".".r.r.".r.r.r.ar”.ar.".r.1关窗祷:均法簧定祖梅;法律榭B;何;解决措1一.圆法鳌定机构的基本理论1(一).司法鉴定机构的概念I().司法鉴定机构的本岗2(三).我国司法赛定机用的发展沿革2(一).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3().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问期4规范我国司法揍定机构的可3QS2S61 .建立统一的准入管理制度62 .健全行业准入原则63 .完善国家立法.明确贵任制度6,转变人才培养模式7Xm8摘要:司法鉴定机构是整个司法鉴定活动的中流砥柱,而其所存在的制度不完善,法律不健全,科技不新颖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具体分析司法鉴定机构所存在的问题,探讨其在现阶段应具备的特征,从设立规范化,操作标准化,成果优质化,人才全面化,科技新型化,应用惠民化等角度出发提出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措施。关犍词:司法鉴定机构;法律规范;问题;解决措施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司法体制的全方位改革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深入而逐层推进成为一个必然趋势。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它的应用和发展越采越受到来自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社会大众,以及对其结果有所依据的其他司法部门的重视与关注。是否公正,是否规范,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权威性写一系列问题成为社会所聚焦的重点。目前我国司法签定行业日趋平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前情可期,在文中,我们根据它当下所出现的问题,坚持“对症下药,精准解决”原则,提出解决在现阶段该体制结沟内所出现问题的相关措施C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理论(一).司法鉴定机构的概念出自悻等子“小H者治事,大官者治人,春智才治法”,后官习总书记引用.司法鉴定对于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效力,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枢纽和不可或锹的一部分C司法鉴定机构是在司法活动中接纳委托人的鉴定申请,依法依规受理鉴定,同时运用科技手段和系统知识审查诉讼范围内的特性问题并由此出具鉴定结论的专门机构叱依据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划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侦查机关依工作需求设立的鉴定机相.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不被允许设立鉴定机构,另一类是社会上存有具体从业资质的人员建立的鉴定机构。决定中指出,合乎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的业务预畸包括(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贡料签定;(四)按照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翊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余该当对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等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助的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IH(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本质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负责提供鉴定意见的机利.是司法鉴定这类法律行为具体的形式依托,司法鉴定最本质属性一一合法性、中立性和客观性三者的统一决定了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结果必须具有公益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这样才能为保证司法诉讼活动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开展提供真实可靠的保障。(=).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沿革伴随刑事诉讼活动,司法鉴定应用而生,而司法鉴定发展形成的需要加快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出现。由于这种现实需要,在我国.司法鉴定活动在实践的初级阶段中“实用主义”的特点最为凸显,但随着源源不断的发展和演化.司法鉴定体系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该体系的沟成主要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三者分别对于司法鉴定有关内容规定的发展变化。1978年12月,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的民主与法制迈入建全发展之路,司法鉴定行业尔后也逐渐得到矫正和发展。1979年7月I日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三则法律对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内在架构进行了规范,如.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些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1980年5月7日,公安部颁布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规定“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刑事技术的鉴定。至此,公安机关自建自用的鉴定体系正式设立,其主要目标旨在辅佐侦查刑事案件。1982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揩“鉴定结论''列司法鉴定机构,百度百科词条为法定证据,还指出在民事诉讼鉴定方面“有关部门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指派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此后,司法鉴定意见或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开始占据一席之地。1983年,初始于1951年的司法翊司法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国家部委的革头下,作为直寓于司法部的公曲性科研机关重新亮相,从此,司法鉴定机构开始以崭新姿态面向社会。1998年国务院部委精简,司法部承接新职能.该职境经由国务院赋予,指导服务于社会的句法鉴定工作。之后的几年内,在司法部的带领下协同各类部门进行多次考察研究,召集多方专家学者论证并于2(MX)年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则,这使我国结束了没有司法鉴定机相和司法鉴定人准入标准的历史阶段,我国的司法鉴定改至进入了实质性的启动时期。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成立,司法鉴定改革被写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瓦2005年,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经由决定这一极大的至新出现了崭新的发展前景,决定也成为我国司法鉴定改革摘得阶段性硕果的标志,自此,中国的司法鉴定系统迈入实在法革新阶段。尽管这一行业已经迈开改至的步伐.同法鉴定机构设置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司法部为助推决定的贯彻落实现已开展行业内法律法规(包括“三大诉讼法”在内)的修订和补充。从而.进一步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贯彻了决定,新的规章规定在此后不断出台。【3|二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症结(一).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I.管理现状目前.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名册编修、公示以及登记等实况工作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专职管理。各类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彼此之间没有从阿关系,鉴定人、鉴定机沟的登记和注销状况,省级人民政府会按期更新机构信息并进行公示。2.从业现状司法鉴定业务的从业者来自于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机掏.从业人员在同一家机构中进行司法签定工作,其所接受的鉴定业务.由该工作机构统一接收.地域因素并不限制箜定业务的接纳。(二).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问息社会日新月异,经济迅猛发展,司法鉴定机沟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状况.当下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1 .从业范围不明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的鉴定其四大类纳入到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范围4。自2017年司法部开始整顿.2018年“四类外”有所变化,如图示“四类外”变化200180811801.,-IM,<1'!6ij-v.:41»:<:骁262556“四类外”机构“K类外”从业芥20173226ISaSI20182556141042017三2O18隐若大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个人进行委托的情况以及社会类鉴定机构愈加繁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鉴定的专业性质使得民众无法从林立的各类机相中依规依法清晰的选择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更无从得知所选择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名册注明的从业范围。我国现有司法签定机构良莠不齐,一类包含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而设立的,另一类还包含一些机关如公安、国家安全等因为侦查工作需求而建立的,这两大类中还分为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定审的和没有经过定审全无资质的。最为显著的即是公安机关的“自侦自鉴”,尽管我国公安机关内侦查和鉴定部门两者分霭.而且鉴定活动并不影响侦萱、取证活动,但此类设法过度理论化.实际运用中,由于基层警力不足,致使勘查人员常常也负担鉴定工作,两者并无明显界线,即便两者责任划分清晰,鉴定者向侦查人员了解案件相干情况时,也难免不受到侦查、取证人员的主观引导.从而导致鉴定结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受损。2 .准入标准不严格我国的司法鉴定行业随若行业准则主义制度在2005年的确定迅速发展起来,但同时也基甥出很多问题.法律不健全、标准不统一,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资格的管理和把控略显空白。在司法签定机构准入原则上,存在准入门槛偏低,司法行政翊门准入关口“把关不严”等问题,这些缺陷造成规模小、水平低、布局有待合理化的司法鉴定机构大批出现。并且,由于不少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水平不高,法律与职业道德素质较低,这都对司法鉴定公平、公正的形皴造成损害,同时,这也给司法公正的保障与司法效率的提高制造了障碍。53 .鉴定结果不优质在中国.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起步迟、发展慢.2005年决定出台,社会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也随之放低.但我国法制进程快.同法实践需要不断犷充.新的问题显现一一鉴定机构准入条件低造成部分几乎无资质机构的面世还做出了可能被用作法定证据但证明力却极为有限的鉴定结论,致使诉讼活动无法顺利开展,通常都需要再次重新鉴定,这浪费了大量本不需要的司法资源并且还削弱了鉴定意见的可靠性C2005年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管理确立了统一标准.但统一不应单单是登记管理上的统一,更应是操作标准、技术标准、质量认真标准的统一。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结论为诉讼活动提供证据,但是目前并没有完全一致的鉴定标准,这种不统一性,导致鉴定结论含糊不清,便得同一案件由于采用不冏标准而造成结论差异的状况。同一件人身侵害致残案.鉴定机构采纳两个不同鉴定规范,对被鉴定人先评定为7级伤残,后又评定为8级伤残.鉴定结论出现反复不稳定的问题使得法官会认为这类“法定证据”根本站不住脚,不足以采纳,司法鉴定的威望和公信力都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破坏,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也被人们质疑.之后再提至I指助司法鉴定,难免会有所“顾忌和多虑4 .机构过度市场化我国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收入包含箜定费用。社会层面签定机构的从业者们亳不顾忌国家对于鉴定活动收费标准的严格规定而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选择鉴定“挑肥捡瘦”.受理鉴定“按贷定价委托鉴定“中介提成完成鉴定“结论存伪”。6|另外,决定第七条未被严格落实到位,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违规接纳委托进行鉴定以谋取额外利润的情况常有出现,申请鉴定人往往会因“病愈乱投医”的心理和对鉴定行业专业知识不了解而无法正确选择鉴定机内.合规合法的申请鉴定便成了一大难题。在这种鉴定环境下,申请人对于鉴定结果轻易就出现怀疑也在情理之中,甚至于以为结论的真伪完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法官委托鉴定如履薄冰,法官采信釜定心有余悸,法菖里新鉴定良荚难择。鉴定收费带来的高利润对于不少不坚定的从业者具有强烈的诱惑。区域划分并未影响整定业务的接收,跨地域、重复鉴定等问题涌现,鉴定机构的权威形象难以为继。5 .鉴定专业人才缺失理论规范的存在固然重要.而实践现实却给我们当头一击.一方面.人才被度短锹,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以来培育的领域专业人才,大部分集中在公检法机关,行业改革后由于待遇因素,面向社会鉴定的机构人才暖乏,目前登记在册的从业鉴定者大多是兼职工作或退休人员。另一方面,人才结沟欠佳且教育模式单诸多兼职鉴定人的专业“同类不同行并设有系统学习过法庭科学或法医学学科,法理知识匮乏,专业培训也不足,却堂而皇之担负司法鉴定工作,这便得各类司法鉴定结论都存在效力不足的现坡。又因为鉴定人自身学识有限,常常需聘请其他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