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提升反渎职侵权效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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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提升反渎职侵权效能.docx
健全与行政执法相连接机制,提升反渎职侵权效能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看法、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又共同会鉴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看法、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协作若干看法讥国务院相关规定及部门会鉴文件,对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连接,推动依法行政,取得了肯定成效。同时,对拓展案源渠道,增加协调协作,提升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效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息不畅的问题。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惩罚案件,底数不清,状况不明,有无降格处理、有无该移送而未移送,事前不了解状况,事后也无法监督。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的同时,应抄报同级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也大多流于形式。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还碍于情面,对该立未立的,不申请熨议、熨核,也不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形成监督的死角、盲区。对群众举报的渎职犯罪问题,因时过境迁,有的涉案物品已作处理,一些重要证据湮灭,原案无法查清而不了了之,制约了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协作脱节的问题。因对犯罪追诉标准把握不准,刑事证据的要求不明,罪与非罪难以区分,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移送刑事案件上,患得患失,缺乏主动性。为了掩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对司法机关查阅、调取有关材料的恳求敷衍、搪塞;对相关涉案物品的鉴定、检测的恳求也推诿、拖延,缺乏协作精神。受处置手段的局限,对涉案场所的突击检查、对相关物品的强制封存、扣押,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往往得不到司法人员的刚好有效协作而受阻、搁浅,难以形成强大合力。利益驱动的问题。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实力欠缺,往往从行政法规视角谛视违法案件造成的后果,对能否追究刑事贡任关注不够。有的因地方爱护主义、部门团体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人为降低标准,罚款了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有的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与违法人员勾结,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司法机关的侦查,给发觉与查处渎职犯罪增加了新的难度。监督乏力的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领域宽、专业性强,因连接不畅、信息不灵,监督工作滞后,不能刚好识别、发掘涉案犯罪线索。检察监督手段缺失,对严峻不负责任、灭失重要证据:降格处理,罚款了事等行政违法问题,因监督缺乏刚性,而难以有效订正,监督的效果不尽人意。面对上述问题,必需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连接机制,亲密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完善状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工作规范,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不断拓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领域和空间,增加监督效果。(一)健全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对接,增加监督的全面性健全联系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是强化监督职能的基础和前提。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适时交换相关信息。深化调查分析行政违法的特点及趋势,对渎职犯罪多发的重点行业、关键部位,刚好提出预警,共同做好预防工作。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依托政务网,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检察信息网与行政执法信息网的链接,刚好跟踪了解行政执法工作动态,综合研判相关涉案信息,把握行业特点,主动发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状况的监督,接着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对公安机关该立而未立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肃穆追究刑事责任,不断拓展监督的覆靛面。(二)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实现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促进监督的同步性加强协调协作、推动良性互动,是增加监督合力的有效途径。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刚好通报状况,交换看法,分析探讨执法活动中的新状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相关问题。依据渎职犯罪侦查工作须要,邀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协查,调阅相关证据材料,并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进行询问,协调做好涉案物品鉴定及检测工作。要刚好介入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案件、重大侵权事务的行政调查工作,参加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督导调查取证,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提出指导看法。要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围绕民生问题,抓住群众反映剧烈的土地、矿产资源监管、环境监测、食品药品监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行业,主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依法督导查办一批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监督移送一批刑事案件,集中突破一批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形成监督的规模效应。(三)健全联合研讨机制,实现与行政执法的优势互补,增加监督的同一性加强相互学习沟通、实现优势互补,是增加监督效果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证据要求把握不准,缺乏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识别实力。而检察人员对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流程不熟识,对大量的行政法规学习探讨不够,给查办新型渎职犯罪带来了困惑。要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学习与沟通,通过专题辅导、跟踪督导、疑难案件研讨等形式,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增加执法的同一性。要加强协调协作中的疑难问题探讨,对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移送案件证据要求、涉案物品鉴定、土地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的检测评估等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看法,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连接。要结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就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刚好探讨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连接的问题,主动主动发掘案件线索,依法查办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大案要案,取信于民。(四)健全立法保障机制,实现检察处分权的梯次连接,增加监督的实效性开展立法探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是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的重要保障。要从立法上赐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权,明确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监督协作上的相互关系,建立详细操作程序,规范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途径。要赐予检察监督的知情权,适当扩大行政惩罚案件的备案范围,刚好了解行政执法状况,必要时调阅并审查相关资料,以增加监督的针对性。赐予检察监督的调杳权,对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行政案件,有权调阅和审查案卷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复核,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提出处理和订正看法。赐予检察监督惩罚权,对行政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问题,依法提出订正看法,同时依照监督惩罚程序,建议暂停相关行政贡任人员的职务活动,更换办案人员,并赐予相应的行政惩罚。使之与立案监督、查办渎职犯罪等手段梯次配置,增加监督的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