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篇汇编2024年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辅导党课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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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篇汇编2024年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辅导党课提纲题导充篇一二十届三中全会党课讲稿:改革脉搏与人民向往同频共振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其中,需要贯彻的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无论改革的领域拓展到哪里,只要毫不动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检验改革开放成效的标尺,改革之船定能激流勇进,发展之路就会海阔天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动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整、整体性重构,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针对药价高、看病贵问题,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大力气啃“硬骨头'',取消实行60多年的药品和耗材加成,建立集采制度,药价虚高乱象得到有力纠治;打破多年城乡暨垒,户籍制度改革让14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为中低收入群体减负,个人所得税改革惠及2.5亿人;致力于更好更公平的教育,教育改革不断缩小地区、城乡间差距;为了蓝天碧水的生活新期待,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新时代以来的全面深化改革,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焦点,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为了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意义。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回应群众呼声,读懂人民期待,看到人民群众心中的改革愿景,让改革行动始终与人民心声相激荡。用人民认可不认可、赞成不赞成来导航改革进程,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力量,凝聚起改革的强大合力。依靠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动力。实践表明,人民群众是全面深化改革最坚实、最深厚的力量。从北京“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到浙江“最多跑一次“,再到天津“一颗印章管审批”,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改革举措源自地方探索,并复制推广到全国。以改革促脱贫攻坚,建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机制,形成五级书记抓扶贫、全党动员促攻坚的良好局面,创造了8年间让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伟大奇迹。改革的每一次突破和进展,每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每一方面经验的创造和积累,无不来自亿万人民的拼搏奋斗和聪明才智。只有紧紧依靠人民,发挥各行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方能干群一致、上下同心,突破前进路上重重阻碍,不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开辟通途。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如今的改革,已经不可能胜败皆服,更不可能皆大欢喜。面对的更多是利益增进和利益调整并存、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局面,尤其需要算好改革的利益账,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统筹各方面各层次利益关系,善于算大账、总账、长远账,让人民呼声与改革脉搏共振,使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如今的改革,惟其艰难,才更需勇毅,依靠更为深厚的动力源泉,尤其需要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加强对重大改革问题的调研,注重从就业、增收、入学、就医、住房、办事、托幼养老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老百姓急难愁盼中找准改革的发力点和突破口,让改革更深入、更广泛地扎根在人民群众之中。改革,是“一场人民广泛参与的深刻变革”。人民是改革受益者,也是改革推动者。回首过去,我们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面对未来,破解发展面临的各种难题、化解来自各方的风险挑战,需要笃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继续用改革的方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致力民生,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4寻先嫌济端篇二党课: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立法领域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第九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并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为独立一节进行系统部署。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和题中应有之义。一、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立法是法治之先导,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并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就是新中国立法史上著名的“一日七法”。经过长期努力,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进入新时代,党对立法领域改革不断提出新课题、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把法治建设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辟专章论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明确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党的十九大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必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二、望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决定第九部分专门论述“完善中国特包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等许多工作。深化立法领域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高质量立法,就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坚定不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立法工作应当与改革工作的目标和进程相适应,通过有效的立法为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与制度支持;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不断调整与完善法律规范,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现实和治理需求。各级立法机关应加强对党中央改革决策和部署安排的立法研究,及时并善于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及时并善于从立法角度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地方立法机关在坚持党委领导方面,应围绕中央的改革部署,围绕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坚持高站位谋划、高起点部署、高质量推动,认真谋划立法项目,在大局中找准定位,切实做到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地方立法机构在发挥主导作用方面,应坚持问题导向,善于以法治方式积极寻求解决改革堵点难点的制度路径,聚焦“小切口、大场景”,注重从老百姓急难愁盼中找准通过立法推动改革的发力点和突破点,采取“小快灵”立法、核心条款修订等多种方式完善现有地方性法规。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决定提出,统筹立改废释某,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宙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高质量立法,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开展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牢牢把握立法发展方向、实现法律价值、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途径。应当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要求体现在立法工作的方方面面。以立法规划为例,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互促进、精准衔接,善于提早谋划,统筹研究哪些法规项目可以推动生成为改革项目,在需求挖掘和项目生成上争取主动,多从立法层面推出一些民生所急、民心所向的改革举措。总之,必须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强调立法过程的充分调研与科学论证,确保法律条文符合实际需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全面审视与评估现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及时性与响应能力,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四、深化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改革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高质量立法,要求在立法内容上注重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创制性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不断推动法律体系的现代化与国际化,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决定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并明确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务,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完善监督法,修改监察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因此,深化立法内容方面改革,要积极回应、落实相关重要会议的精神。在深化立法内容的改革中,应当更点做到:第一,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各民族的交往与融合,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与行为规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二,立法应当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与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相一致,以支持和促进改革目标的实现:第三,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确保这些规定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权力行使和责任承担符合国家治理的需要与公众的期望。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高质量立法,在立法程序上要求健全完善提高立法质效制度机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根据我国立法法有关“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通过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立法与社会的有机联系,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另一方面,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越权立法以及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在深化立法内容与程序方面改革中,现实存在的一个工作难点是如何平衡好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和地方创制性立法之间的关系。我国实行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不抵触”是地方立法的底线,地方立法既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也不得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相违背。而地方立法“创制性”则天然要求对国家和地方没有立法的事项或者地方事务进行制度创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不断完善,国家法律对各个领域的覆盖面越来越广、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除了一些区域性国家政策、地理区位、民族宗教等极具地方特色的问题之外,留给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空间已然非常有限。应当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兼顾“不抵触”原则和创制性立法,严格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五、深化区域协同立法改革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高质量立法,要求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整合区域制度供给,建立健全相对统一、衔接、稳定的法律法规制度,以立法方式有效破解区域发展中的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