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篇传达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心得感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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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篇传达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心得感悟.docx
8篇传达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心得感悟第1篇,共8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言材料学条例,坚守原浩底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驾护航。深入学习和领悟这一条例,对于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使命。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责任。条例的颁布,为我们明确了行为的边界和底线,使我们在行使权力时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廉洁纪律方面,条例的规定犹如“警钟长鸣例如,某国有企业的采购经理,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的巨额贿赂,为其提供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最终不仅自己身陷囹图,还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这个案例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廉洁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生命线,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五斗米折腰”,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贿赂和回扣。工作纪律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这就告诫我们,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项工作都经得起检验。政治纪律更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根本原则。我们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忠心耿耿”,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任何“阳奉阴违"两面三刀的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要从这些反面案例中吸取教训,时刻警醒自己。同时,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企业也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只有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坚守廉洁底线,认真履行职责,才能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做强做优做大。第2篇2024年关于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进程中,管理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如同一盏明灯,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指明了方向。“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条例就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遵循的“准绳”和“规矩它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多个方面,内容全面且细致。例如,在政治纪律方面,严禁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曾经有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损害了党的形象和企业声誉,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处分。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心向党旗”,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决策部署。廉洁纪律更是条例中的重点。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而落马,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比如,某国有企业的采购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的巨额贿赂,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企业采购了大量质次价高的物资,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这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做到“不为财动,不为权倾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在实际工作中,曾有国有企业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导致项目延误、资金浪费等问题。某国有企业的项目经理,对项目进展情况监管不力,未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致使项目逾期交付,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这告诫我们,对待工作必须“一丝不苟”,认真履行职责,杜绝“敷衍了事"推诿责任'的行为。“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我们要以条例为镜,时刻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不断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要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国有企业的行稳致远。第3篇某某单位理论学习组有关围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材料及心得体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5月28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条例共7章52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总体来看,作为统一规范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提升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法规,通过学习条例,有三点体会。一、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第一,在适用对象上,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三类公职人员。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第二,在处分类型和程序等方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并在此忠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时间,如第七条将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在第八条规定了每项处分对应的时间,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实施提供补充,确保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第三,在违法行为及处分上,条例重点梳理、归集分布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国有企业人员的相关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劫,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分类阐述,并明确相应处分,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标明禁区、划好红线。二、通过程序的规范化、适用条件的明确化和特殊情况的灵活化,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一,处分程序规范化。条例详细规定处分的具体操作程序,复核、申诉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处分工作的有序进行,既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权力被滥用。第二,适用条件明确化。条例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部分,以逐条列举方式对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处分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将受到何种程度的处分,这有助于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执行相应处分措施。第三,特殊情况灵活化。在坚持规范性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情况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分,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若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行,营造干事创业好环境。条例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为管理人员明确底线红线的同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第一,在处分原则方面,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在处分适用方面,条例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三,在处分程序方面,条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督和贵任追究机制,严格规定处分程序,并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第四,在处分结果方面,若对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请;若处分有误,需及时纠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利用举报等形式歪曲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条例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分标准,向公众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禁区和底线,为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框架和行动指南。第4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交流发言材料“国有企兴,依规治理;管理有道,条例先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衡量国企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一丝不苟”地执行条例是提升管理水平的基础。在工作中,无论是制定战略规划还是处理日常事务,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不能有丝亳的马虎和懈怠,确保每一个决策、每一个行动都符合规范。“高瞻远瞩”,管理人员要有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思维。在遵循条例的同时,要能够预见到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可能面临的挑战,提前做好规划和应对措施。不能只看眼前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集思广益”,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员工是企业的主体,他们对企业的情况最为了解。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可以发现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洁身自好”是国企管理人员维护企业形象的基本要求。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要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不被各种诱惑所侵蚀。“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以高尚的品德和行为为企业树立榜样。“诚信经营”是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严格遵守条例,杜绝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不诚信的做法。只有以诚信为本,才能嬴得客户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勇于担当”,当企业出现问题或面临挑战时,管理人员要敢于承担责任,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不能推诿责任,逃避困难。只有这样,才能展现企业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坚守条例,塑造国企良好形象,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5篇在关于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讲话提纲“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国有企业的发展征程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如同一座灯塔,为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指引了方向,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坚实保障。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我收获颇丰,感触良多。“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在过往的诸多案例中,我们看到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欲膨胀、利令智昏,背离了职责与使命。例如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贿赂,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此类“害群之马”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导致国有资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