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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疑难问题与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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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疑难问题与解析.docx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疑难问题与解析问题1、发生工伤时,已达退休年龄,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析: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员工已达退休年龄,但是由于员工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其所受伤害已经认定为工伤。该问题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2、发生工伤时,未达退休年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已达退休年龄,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析:其实如果参考最高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案例的话,不论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只要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这个问题在实践中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法院通常都会考虑员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便可以认为员工有生活保障、无需重新就业,则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反之如果员工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便可以认为员工没有生活保障、需要重新就业,则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3、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析:如果劳动者存在工伤,用人单位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无论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还是非法解除,员工都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理由:最高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案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首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再次,举轻以明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的。问题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是以受伤时还是解除终止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解析: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本人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问题5、本人工资不明确的,如何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析:该问题存在巨大争议,部分案例是参考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认为本人工资不明确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来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有部分案例是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是同行业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对于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规定,则主要存在2点争议:第一是其他行业是否可以适用该规定,其他行业参考适用是否合理?第二是如何认定“本人工资不明确”,是不是只有没有提供全部的前12个月(比如10个月、3个月等情况)的工资证明均属于不明确。问题6、发生工伤的时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时,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需要扣减时以哪个时间为准?解析:该问题存在争议。有判例参考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时的本人工资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为准,部分观点认为也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为准。但是鉴于该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应当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进行解释,应当适用发生工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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