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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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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docx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连云港市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交水法(2020)17号)以及省交通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芳初邦去(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多肺痢,留危防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励口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丹爪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谋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示范引领,以提升我市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为核心,把切实解决存在的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作为重点和突破口,统筹海江河、船港城、建用管全领域、全环节系统治理,设施建设运行与更严执法监管同步发力,深入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并确保取得成效,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二、工作目标和序时进度(一)工作目标以全市沿海与内河为重点,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到今年底全市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1 .船舶防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我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员防污意识明显提升,辖区水域航行的船舶按规定配齐船舶防污设施设备,对产生的污染物依法依规分类储存、封曲或送交处置;本市籍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按要求完成生活污水防污改造,400总吨以上货运船舶生活污水做到达标排放或者送岸处置;船舶严格按要求使用合规船用燃油。2 .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全面提升。辖区所有港口码头具备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应收尽收"的能力,危险货物码头具备与作业能力相适应的洗舱水接收能力。船舶污染物公共接收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水上服务区、锚地、过驳区、船闸(待闸区)具备接收能力。3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机制运行顺畅。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船闸(待闸区)等区域以及流动接收船舶设置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所在地城镇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电子联单制度有效运行,接收到的各类船舶污染物依法依规转移和处置。4 .岸电设施使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全面完成集装箱、客滚、邮轮、3干吨以上客运和5万吨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岸电设施的建设任务,辖区主要港口、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等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靠港船舶依规优先使用岸电,辖区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2017年基础上翻一番。5 .污染防治监管能力显著增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信息化执法监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对查获的各类船舶和港口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惩处,船舶防污设施配备不到位、不正常运转、垃圾污水偷排、港口接收能力不足、环保设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得到解决。(二)序时进度用1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1.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2月至3月)。成立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3月底前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重点从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的配备和运行、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能力、船舶污染物上岸后转运处置运行衔接、港口码头自身环保设施、港口岸电设施使用率等方面,组织辖区港口经营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者、转运处置单位等对照法规、文件标准和整治彳王务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排查,逐企业、逐船、逐码头建立问题清单和任务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顺口工作计划安排,并由市交通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汇总。2.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至11月)。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整治方案以及辖区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对照建立的整改问题清转口工作任务计划,加快推进,加大督促整改和推进力度,形成闭环管理,对账销号。省、市有关部门将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重点督办和明查暗访。3.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2月)。各单位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坚持问题整治与健全机制相结合,推动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各单位于12月15日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整治内容和工作举措(一)开展船舶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治理1 .开展船舶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组织开展船舶垃圾污水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集中力量检查船舶垃圾和污水收集和送交以及岸上接收和转运处置情况,严厉打击各类不按规定收集、违规排放和处置垃圾和污水的行为。(连云港海事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负责落实)2 .做好移交的船舶港口污染问题的整改。对国家和省明查暗访后交办、媒体曝光等各类船舶和港口污染问题,由市交通局牵头,市相关单位配合,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梅里核实,建立整改台账,抓好整改落实。(市交通局、连云港海事局、市长江办、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负责落实)(二)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3 .加快推进船舶防污设施的配备和使用。组织对辖区注册登记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开展检直,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为所属船舶配齐相应的防污设施设备,与船长等主要船员签订污染防治责任状,督促按要求做到垃圾分类收集、船舶防污设施正常使用,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新建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舶大气水污染防治要求,按规定配齐船舶防污设施,否则不予检验发证。今年底前完成本市籍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2019年1月I日及以后建造的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等必须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鼓励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逐步开展现有船舶岸电受电设施的安装和改造。(连云港海事局、市交通局负责落实)4 .加快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要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95号)、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对全市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督促辖区港口经营企业加快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9月底前,辖区所有港口码头应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通过建设固定设施、流动接收车、船或者购买第三方服务具备靠港作业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应收尽收"的能力。做好省交通厅4月底对三级以上航道上港口码头、10月底前对其他航道上的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的准备工作。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暂停港口经营,限期整改到位。(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连云港海事局负责落实)5 .加快提升船舶污染物的公共接收能力。加快推进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和港区公共接收设施建设,提升船舶污染物的公共接收能力。今年9月底前,全市内河三级以上干线航道沿线水上艮务区、船闸(待闸区)等,必须按照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试行)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实现靠泊船舶和待闸船舶送交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免费接收。要I艮据辖区内河三级以上航;道里程及船舶流量情况,原则上按照每50公里设置1艘流动船或1个固定接收点的标准,继续推进船舶污染物公共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市交通局负责落实)6 .加快完善港口码头自身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新建港口码头严彳各依照规范要求配置污染防治设施,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含临时许可)市生态环境局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港口码头,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要按照江苏省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苏水治办c2017)13号)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督促辖区港口企业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对码头平台、堆场、装卸区的初期雨水、港区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做到依规收集和处理。辖区所有从事煤炭、矿石等易起尘货种作业的码头作业区、堆场要全台隧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同时必须建设粉尘在线监测系统;2020年底前,沿海及干线航道沿线的港口码头必须全部完成建设,2021年上半年覆盖全市的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网基本建成,建成的系统应当接入我市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和省交通厅监管系统。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码头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未建丽运行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的港口码头,一律暂停经营。(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负责落实)7 .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今年底前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交办水(2017)105号)及有关规范标准完成辖区港口五类专业化泊位的岸电设施建谢口改造任务,积极鼓励和支持港口码头其他泊位建设岸电设施。已建岸电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对外公布。推进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完善供售电机制,电力公司要配套便捷电网服务并给予扶持电价支持,实现重点区域统一结算,共同推进船舶安全规范使用岸电,积极研究为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提供优惠、便利服务,同步推进水路经营者实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督促和引导靠港船舶依规优先使用岸电,促进港口岸电设施使用率的不断提升。(市交通局、连云港海事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连云港供电公司负责落实)8 .加快推动船用1.NG加注站的建设和运行。落实省四部门关于规范内河船用1.NG加注站建设运行的指导意见(苏交海(2017)2号),积极帮助船用1.NG加注站建设企业解决在用地手续、防洪评价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推动辖区船用1.NG加注站的加快建设并投入运营。(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落实)(三)强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9 .加强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提前实施船舶第二阶段国家排放标准,严格禁止新建环保不达标船舶进入水路运输市场。鼓励支持水路运输经营者建造节能环保型船舶以及1.NG动力船舶。加强船用低硫柴油市场供应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生产企业供应保障和水上加油站点经营行为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水上非法加油站点,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行为;推广船用燃油快速检测设备,增加进入辖区水域航行船舶使用燃油的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加快船舶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建设。继续严格执行辖区水域在航干散货船舶必须封舱航行管理规定。(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连云港海事局负责落实)10 .力口强船舶防污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把船舶配备防污设施、依法依规收集和送交、达标排放船舶污染物等情况作为日常执法检杳的重点,对发现船舶未按规定配齐防污设施、不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通告等规定收集船舶污染物、违规处置船舶污染物的,对于本市籍船舶,要责令立即停航整改;对于外市籍船舶,要采取禁止或限制航行、不予通过船闸、港口不予装卸作业等措施,并及时通报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加快整改。辖区所有船舶靠港作业必须先行送交船舶污染物,拒不送交的,港口经营企业不得为其提供装卸作业。不满足现行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2020年6月30日前自行完成达标改造,或封闭出水口改为储存处置,逾期未完成的,海事机构不得允许其进出港,港口码头不得为其安排靠泊和装卸作业。各级船检机构要把船舶防污设施的安装和使用情况作为船舶营运检验的重点检直项目,凡发现防污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收回相关船检证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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