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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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深圳市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鼓励和规范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标准,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机械式停车场(库)是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汽车的场地、构筑物或建筑物。其中,机械式停车设备是指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汽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属于特种设备。第三条(政策导向)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经济组织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用地资源,因地制宜建设机械式停车场(库),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械式停车场(库)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四条(总体要求)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属于建设工程,应在充分保证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及运营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特别是噪声污染防治)、地下市政管线保护、电气设备保护以及相邻建筑物的消防、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因素。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作为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第五条(建设管理)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我市现有建筑工程管理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现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审批与建设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尽快填补我市停车资源缺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等相关简化项目审批的指示要求,违建及安全质量风险相对较低的特定类型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作为不登记产权的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在签署拆除风险承诺书并经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审议核定后,可参照我市现有建筑工程管理要求,按本办法后续规定,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特定类型)符合下列类型的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A类:利用现有停车库内部空间及人防空间加装机械式停车设备(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建筑结构改造的;B类:利用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建设,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24米(自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最高点的高度),地面以下未设置停车位,且二层及以上的标准层净高不超过2.35米的;C类:利用各类国有用地(不含停车场用地)建设,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50米(自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最高点的高度),地面以下未设置停车位,且二层及以上的标准层净高不超过2.35米的;D类:利用国有划拨用地,由政府投资建设,用于停放公交车的;E类:利用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或各类国有用地(不含停车场用地)建设,不属于B、C、D类型,高度不超过50米(自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最高点的高度),且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安全性及运营安全性专题论证的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并获得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审议认可的。第七条(联席会议)建立市、区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区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按照简化建设管理程序申报的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的建设管理。市联席会议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各区按照简化建设管理程序申报的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工作,并根据各成员单位提请或工作需要,研究、协调解决按照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实施的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各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区级联席会议制度为区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按照简化建设管理程序申报的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核定辖区内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是否符合按照简化建设管理程序申报的条件,协调解决辖区内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区联席会议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召集人,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停车力、),区停车办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沟通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按季度定期将建设台账上报市停车办。第八条(申报主体)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申报。申报主体为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申报手续可由申报主体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一主体办理。相关特定类型用地的申报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利用城中村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建设的,申报主体为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不清晰的应由实际管理人作为申报主体,实际管理人由各区政府组织认定。(二)利用属于国有已出让或划拨用地的既有住宅小区空间建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有关手续,并依法获得支持后方可进行申报;住宅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申报。(三)利用属于国有已出让或划拨用地的非住宅小区空间(不含停车场用地)建设的,申报主体为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涉及多业主的,可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四)利用国有未出让用地建设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依照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第二章申报流程第九条(材料递交)申报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申报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时,需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建设申请表、取得土地使用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拆除风险承诺书、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满足方案设计深度要求,包含项目平面布局、交通组织、消防等内容)等,E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安全性及运营安全性的专题论证报告。其中,拆除风险承诺书需至少明确以下事项:(一)机械式停车场(库)建成后,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拆除的,需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拆迁补偿,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且不得主张其他额外赔(补)偿,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可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二)机械式停车场(库)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被土地监察部门查处需要拆除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并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审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土地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如被强制拆除的,申报主体承担代履行费用及全部损失。第十条(材料初审)街道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齐材料。材料不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列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意见征询)建设单位申报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街道办应及时征求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其中: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研判项目规模的合理性以及项目实施后的路网承教能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开展项目用地情况及规划协调情况的核杳,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提供技术指导意见。如涉及水库、河道、泵站、供排水管网等水务设施的,还需同步征询水务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一致同意后,由街道办组织建设单位向与项目宗地直接相邻的利益相关方公示项目设计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项目启动)公示结束后,申报主体负责将社会公示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后报送至街道办,由街道办对项目设计方案、各部门意见及落实情况、社会公示意见等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区停车办,由区停车办提请区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议,核定项目是否符合按照简化建设管理程序申报的条件(E类项目还需区联席会议对项目安全性及运营安全性专题论证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并以区联席会议名义出具会议纪要,街道办根据会议纪要出具项目意见通知书并抄送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项目意见通知书应包括用地性质、车位数量、建设高度、各层层高、配套商业规模(如有)等刚性约束指标。项目意见通知书有效期为12个月,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完成报建手续并启动建设,过期后项目意见通知书自动失效。第十三条(简化程序)取得项目意见通知书后,建设单位在启动项目施工建设前,应按照以下流程完成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其中:A类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意见通知书,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或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发改部门办理投资项目立项或备案手续,凭项目意见书、投资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参照小散工程管理要求,向街道办申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在正式开工前还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保障建筑结构安全。B、C、D、E类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意见通知书,结合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或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投资项目立项或备案等必要报建手续,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凭项目意见通知书、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在项目意见通知书明确的刚性约束指标范围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凭项目意见书、投资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规划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正式开工前,还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为确保项目意见通知书明确的刚性约束指标及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得到有效落实,A、B、C、D、E类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当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20)9号)的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或自行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开展施工图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施工监管)A类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由街道办负责质量安全监管,住建部门应予以指导;B、C、D、E类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由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住建部门和街道办在日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住建部门和街道办应及时抄报相关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提请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第十五条(项目验收)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机械式停车场(库)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获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同时向住建部门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运营管理)运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机械式停车场(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械式停车场(库),运营管理单位还应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停车场经营许可手续;政府投资建设的机械式停车场(库),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在政府定价停车场内增建机械式停车库的,执行所在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标准。第十七条(违建管控)土地监察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定期检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