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x
(空表)章程(民非版)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口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0(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方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O(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O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o(如:XX省(自治区、宜辖市)XX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荒)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卜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C(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一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时理事会负贲,并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发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H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党建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第四十条木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四卜二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修改公司章程:(H"一)其他职权。丽定,£顶徽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木条可由股东白行确定按照何种方苴行使我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次数和时间代表卜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卜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软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3/7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一年(许睛朴期不符超过->7任期屈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瞒定董事长、糊堇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仃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仃投资主体投资设、工的仃限公通其猿事会成员中应当仃公司职/.YC表:其他行限公司常事会成员中可仅行公司职工代衣。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1:大会诚心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一条常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卜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一)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