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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585323       资源大小:9.65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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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丽水市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发展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持续推进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品牌强市建设,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牵引,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现就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争创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丽水市政府质量奖及丽水市政府质量创新奖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二、鼓励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三、鼓励推动标准创新。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丽水市标准创新奖、丽水市标准创新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4A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单位,奖励10万元。四、鼓励参与标准制订。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实施半年以上)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第二至第五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评“浙江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10万元;对制订国家级、省级团体标准,实施半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五、鼓励筹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承担国际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工作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经考核认定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IO万元、5万元的补助。六、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七、实施“品字标”品牌创建计划。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淅江农产”“品字标淅江服务”品牌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品字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当年奖励3万元,此后3年续展认证的,每年奖励1万元。八、培育壮大商标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单位奖励I(X)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兀O九、积极推动高质量认证。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民宿服务认证、养老服务认证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同线同标同质”成功上线后所认定产品持续生产1年以上的组织,给予5000元奖励。十、建设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奖励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建设的科技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批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建设的科技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复建设的技术装备建设项目按省级补助资金1:1配套奖励。十一、本意见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各类组织。有重大的品牌与质量违法记录的企业或组织,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十二、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奖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保障,其他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奖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和补助政策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政策相重叠或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十三、本意见自202X年X月X日起执行,实施之日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和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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