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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监察、巡视、督查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docx

    • 资源ID:1539809       资源大小:31.63KB        全文页数: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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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监察、巡视、督查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docx

    违反监察、巡视、督查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Oi.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02.有关人员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直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杳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03.有关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04.有关人员对监察机关的调杳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05.对监察机关的调查有关人员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06.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07.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08.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09.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审计定性依据: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杳、立案、侦查、审有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杳、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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