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篇)关于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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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篇)关于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docx
(七篇)关于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第一篇,共七篇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感悟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上一堂党课,主要内容是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不断扩大,面临的诱惑也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我们党制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2、处分种类: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3、违法违纪行为: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4、处分程序: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确保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三、如何贯彻落实条例1、加强学习宣传:国有企业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2、严格执行条例: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违法违纪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3、强化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4、推进制度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同志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党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法规。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条例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为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谢谢大家!第二篇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心得汇编坚字条例底或,引领国企发屐“国有资产,国之基石;国企管理,责任重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为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国有企业的运营中,管理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和资源。如果不能正确行使权力,就容易导致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了权力的边界和行为的准则,让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有所遵循,有所敬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求个人利益无可厚非,但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条例中对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严厉处分,就是要告诫管理人员,不能为了一时的私利而损害企业和国家的长远利益。比如,某些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首先对自己严格要求,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对下属员工进行教育和引导,让他们也明白条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只有形成从上到下都尊重条例、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企业才能健康发展。“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考察和评价,不能仅仅看一时的业绩,更要看其长期以来是否严格遵守条例。对于那些始终坚守条例底线、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那些违反条例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惩处。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要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指引,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第三篇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材料同志们: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范围广泛,细化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在此有几点解读与大家分享。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四、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取,24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五、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的细化。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另外,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六、条例对处分程序的具体规定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七、条例体现“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原则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4号”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抉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诙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八、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积极营造尊崇法规、遵守法规、捍卫法规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教育引导管理人员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各级纪检干部要持续提升监督执纪工作质效,争做新时代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精准定性处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为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踏实做事的干部撑腰鼓劲;要切实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警钟长鸣,深刻吸取赵平案件惨痛教训。拧好“总开关”、绷紧“纪规弦”、守好“责任田”,以更加坚定的政治自觉、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更加积极的担当作为、更加廉洁的道德操守,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为XX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第叩篇党员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发言材料、心得体会近日,我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条例的出台,不仅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也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学习条例,我首先想到的是“规矩方圆''的古训。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也有企业的规矩。条例就是国有企业的“家规”,是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只有每个人都遵守这个“家规”,企业才能有序运行,健康发展。在条例中,我看到了“廉洁奉公'的要求。这让我想起了古代的清官海瑞,他一生清廉,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惜得罪权贵。在今天,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应该有这样的精神,不为私利所动,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