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篇)专题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发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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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篇)专题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发言.docx
(8篇)专题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发言第一篇,共八篇落实条例,保障企业稔徒弟行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探讨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对于保障我们企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清晰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条例应运而生。它旨在通过明确的纪律处分规定,约束和引导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二是要全面掌握条例的具体条款和适用范围。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各个方面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无论是在决策制定、资源分配,还是在人员管理、对外合作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在重大项目决策中,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不能盲目拍板;在与合作伙伴的交往中,要保持廉洁公正,不能接受不正当利益O三是要充分明白条例对于企业风险防控的重要性。违反条例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等。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将风险防控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一要加强培训教育,确保全体管理人员熟悉条例。通过定期组织培训1、学习交流等活动,让大家深入理解条例的内涵和要求。二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要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三要严肃处理违反条例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对于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处分,绝不姑息迁就。同事们,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手努力,为企业的稳健前行保驾护航!谢谢大家!第二篇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道路上,虽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坚守廉洁底线,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让我们以条例为纲,以责任为帆,为国有企业的远航破浪前行!谢谢大家!第三篇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和责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为国有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以下是我对此条例的深入研讨。一是清晰洞察条例的规范引领作用。条例犹如一座明亮的灯塔,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它明确了在国有企业的运营管理中,哪些行为是被鼓励和支持的,哪些行为是被严格禁止和惩处的。比如,在项目决策过程中,要求管理人员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由于主要负责人在重大项目决策时独断专行,未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导致项目进展不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条例的出台,有效地规范了决策流程,避免了类似的决策失误。二是准确把握条例的严格约束机制。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各类违规行为制定了详尽且严厉的处分措施,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在财务管理方面,严禁私设小金库、虚报账目、挪用公款等行为;在人事管理方面,杜绝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为了个人私利,私自挪用企业资金进行炒股,最终不仅被撤职处分,还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警示着每一位管理人员必须严守纪律底线。三是深刻领会条例的积极促进意义。条例的实施并非仅仅是为了惩罚违规行为,更重要的是激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它鼓励创新、倡导实干,为那些真正为企业谋发展、为员工谋福利的管理人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一要加强学习,持续提升对条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仅要熟悉条文内容,更要领会其背后的立法精神和政策导向。二要以身作则,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带动身边的同事。三要积极参与监督,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对发现的违反条例的行为,要敢于亮剑、坚决抵制,共同维护企业的良好秩序和健康发展环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准则,我们应当以敬畏之心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第四篇遵规守纪,拉各有为“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保持清正廉洁的内心,坚守正直公道的原则,是我们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发展的根本所在。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则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我们实现“清心”与“直道”的重要保障。条例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前行道路上可能存在的陷阱和误区。“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以条例为镜,审视自己的言行,哪怕是微不足道的细节,也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和放纵。“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在国有企业面临各种挑战和机遇的当下,我们更需要以坚定的信念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条例的要求。只有在困难和考验面前坚守原则、不越雷池,才能真正展现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担当和忠诚。例如,在企业的重大决策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要始终把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放在首位,不为个人私利所左右。“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学习条例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要将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通过不断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切实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第五篇学条例,坚守廉洁底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驾护航。深入学习和领悟这一条例,对于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使命。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责任。条例的颁布,为我们明确了行为的边界和底线,使我们在行使权力时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廉洁纪律方面,条例的规定犹如“警钟长鸣例如,某国有企业的采购经理,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的巨额贿赂,为其提供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最终不仅自己身陷囹圄,还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这个案例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廉洁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生命线,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五斗米折腰”,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贿赂和回扣。工作纪律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这就告诫我们,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项工作都经得起检验。政治纪律更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根本原则。我们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忠心耿耿”,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任何“阳奉阴违皿两面三刀”的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要从这些反面案例中吸取教训,时刻警醒自己。同时,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企业也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对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只有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坚守廉洁底线,认真履行职责,才能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复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后者减轻给予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卤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