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篇)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研讨发言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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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篇)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研讨发言材料.docx
(7篇)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研讨发言材料(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心得体会第1篇,共7篇)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是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要扎实推进条例的学习贯彻执行,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以条例为指导,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聚焦易发多发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促进国有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我们相信,在条例的引领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将更加注重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将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为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一是在全面系统学习条例上下功夫。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通起来,一体理解把握、一体执行运用,不断深化学习效果,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浓厚氛围。二是在高度自觉遵守条例上见真章。要对照条例的具体内容,系统审视现有管理制度,堵塞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项目运作、合同磋商、服务采购、资金拨付等领域是廉洁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坚持不懈强化日常监督,增强党员干部职工遵规守纪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三是在依规展.贵运用条例上务实效。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落实当前各项重点工作部署要求结合起来,与党的建设工作结合起来、与作风建设工作结合起来,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全力推动项目提速、工作增效,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工作水平,营造出风正劲足、心齐气顺的干事创业环境。(研讨发言材料、心得体会第2篇)以“条例”为优,正管理之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柱作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更是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犹如一盏明灯,为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照亮了前行的道路;又似一把利剑,斩断了违规违纪的荆棘。“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企业管理中,若无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必然导致管理混乱、效率低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划定了清晰的红线,使其明确知道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这有助于营造一个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的企业环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和纠正,很可能会逐渐蔓延,最终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例如,在采购环节中,小小的回扣可能会引发供应商的不正当竞争,影响产品质量和企业成本。因此,我们必须对每一个可能的违规点保持高度警惕,防微杜渐。“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己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只有自身清正廉洁,才能在企业中树立越良好的榜样,带动全体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让每一位员工都深刻理解条例的内涵和重要性。“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要确保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群众监督等多种方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净化企业的管理生态,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指南和规范准则。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研讨材料、心得体会第3篇)坚守正道,行稔政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犹如一盏明灯,为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照亮了前行的道路,也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明确的准则。通过深入学习这一条例,我感触颇深。“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是那不可逾越的“规矩”。它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可为与不可为,使我们在履行职责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条例中的各项规定详细而具体,涵盖了工作的方方面面,从政治纪律到廉洁纪律,从工作纪律到生活纪律,无一不是对我们行为的严格约束。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绝不能“阳奉阴违”,做两面派。只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确保国有企业的发展方向不偏离正道。廉洁纪律更是重中之重。国有企业的资源丰富,诱惑众多,作为管理人员,我们要“洁身自好”,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贪污腐败,不能“利欲熏心”,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一旦陷入贪欲的泥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利益,更会断送自己的前程。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勤勉尽责,不能“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对待每一项工作都要认真负责,以高度的贲任感和使命感去完成,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小小的违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和纠正,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要时刻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镜,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做到“防微杜渐同时,要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牢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要求,“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同时积极带动身边的同事共同遵守条例,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研讨交流发言提纲第6篇)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在国有企业的发展洪流中,我们作为管理人员,身负重任,犹如引领航向的舵手。今天,我们齐聚一堂,共同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不仅是对法规的尊重,更是对我们自身职责的庄重承诺。国有资产是国家繁荣昌盛的基石,国有企业则是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捍卫着国有资产的安全,规范着我们的行为准则。“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只有遵循这一明确的规范,我们才能确保国有企业在健康、稳定的轨道上运行。回首历史长河,诸多因贪腐而导致王朝衰败、企业没落的案例令人痛心疾首。“和珅跌倒,嘉庆吃饱”,清朝和珅贪污受贿,富可敌国,最终却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这深刻地警示着我们,贪婪的欲望如同洪水猛兽,一旦泛滥,必将带来灭顶之灾。再看今朝,在我们的现实工作中,也不乏因违反相关规定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比如,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项目招标中,收受贿赂,违规操作,致使工程质量低劣,企业声誉受损。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更是触犯了法律底线。“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应当以清正廉洁为本,秉持正直之道,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要时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公私分明,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国有企业的发展道路上,我们面临着诸多挑战和诱惑。但只要我们坚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就一定能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为国家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让我们携手共进,以条例为镜,正衣冠、明得失,为国有企业创造更加辉煌的明天!谢谢大家!(研讨交流材料、心得感悟第7篇)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取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资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旅“处分”的主体区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梳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企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处分条例未明确的国企人员处分的内容,原则上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处分种类处分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种类、期间进行了直接引用,具体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24个月);5、撤职(24个月);6、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本质上都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文的追责,实施对象均为公职人员,区别主要在于作出机关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企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贵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笳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具体化为违反思想政治要求、违反治理决策程序、以权谋私等类型共计53项违法情形(详见附件)。同时,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次被强调的重点要求,例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及国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所列明的“十不准''行为等,处分条例还列举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8种情形,并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此外,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数个行为共存时的处理方式,即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三)处分类型体系国企人员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具备的身份上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其行为规范和贲任承担类型的复杂性,关于国企人员的相关责任,除了触犯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包括单位犯罪下的双罚制)以及违反公司法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