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及心得体会8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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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及心得体会8篇汇编.docx
深入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及心得体会8篇汇编讨论发言提纲篇一,共八篇以条例为纲,扬清正之风“不要人夸好颜色,只留清气满乾坤。”这句古诗所蕴含的高洁品质,恰如我们在国有企业管理工作中应秉持的清正廉洁之风。通过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我对此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它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衡量着我们的每一个决策和行动。'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只有遵循这一准绳和规矩,我们才能在工作中不迷失方向,确保国有企业的发展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曾经听闻某国有企业在项目招标过程中,管理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暗中操作,导致不公平竞争,最终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一反面例子让我深知,违反条例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利益,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要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保持坚定的立场,不为所动。要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以维护企业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规范财务管理,防止公款挪用、虚报账目等违规行为;在人事任免方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杜绝任人唯亲。“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学习和贯彻条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为国有企业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研诂交流发言提纲、心得篇二“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我们作为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正己正人,而学习并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则是我们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古代的刘瑾,贪污受贿,祸乱朝纲,致使明朝政治黑暗,社会动荡。在现代,也有个别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因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在财务管理、项目运作等方面违规操作,给企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比如,有的私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有的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企业形象。“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我们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重要性。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眼前的利益所迷惑,坚守廉洁奉公的原则。“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在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阻力和困难,但我们要有坚定的决心和毅力。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和素质,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及时发现并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阖棺。”让我们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准则,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交流发言提纲篇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为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和规范,也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以下是我对此条例的深入思考和研讨。一是充分认识条例的保障价值。条例的出台,是对国有资产的有力守护,确保其不被侵占、滥用和流失。它为国有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例如,在一些国有企业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出现了管理人员私自处置国有资产、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条例的实施,从源头上遏制了这些不法行为,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供了可靠保障。二是全面理解条例的精细要求。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规定,涵盖了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在投资决策方面,要求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在物资采购方面,强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在人事任免方面,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由于管理人员违规操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项目成本大幅增加。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遵循条例规定的重要性。三是深刻体会条例的警示作用。条例中的每一条规定都像是一道醒目的警示标识,时刻提醒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它让那些心存侥幸、试图违法乱纪的人望而却步,同时也为那些坚守正道、勤勉工作的人提供了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一要不断强化学习,将条例的内容熟记于心,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深入思考和运用。通过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活动,分享学习心得和实践经验,共同提高对条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二要完善自身行为,对照条例的要求,对自己的工作方法、决策流程进行全面审视和改进。做到“谨小慎微'“'防微杜渐",避免任何可能违反条例的行为。三要积极推动落实,在企业内部倡导合规文化,协助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鼓励员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形成全员参与、共同遵守的良好氛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指南,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为国有企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交流发言材料篇四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深入实施,国有企业管理领域正迎来一股清新之风。此条例如同春雨般滋润着国企管理的士康,促使国企管理人员在法治的阳光下更加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明镜高悬,照见秋亳”,条例的实施让国企管理人员的每一项行为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无论是日常工作的勤勉程度,还是面对诱惑时的定力,都成为了考量其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正如道德经所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条例不仅规定了详细的处分种类和适用情形,还强调了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程序合法。这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在给予处分时,必须遵循集体讨论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种严谨的态度和规范的程序,无疑为国企管理注入了更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条例还鼓励国企管理人员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正如论语中的“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国企管理人员应当时刻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向优秀看齐,同时勇于揭露和抵制不正之风。在条例的指引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一批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他们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忠诚于党、勤勉为民”的初心和使命,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工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体会篇五近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个专门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下称“国企人员“)处分事项的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关于国企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国资、国企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专门规范国企人员的法规。处分条例的出台集中聚焦以国企人员为适用对象的处分事项,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企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将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总结提炼如下:一、规范适用对象适用对象方面,处分条例直接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原文,明确国企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并进行了分类列述。简言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全国资公司中的管理人员,也包括全国资公司推荐、任命到其他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国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地,可以归纳为,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关于“管理人员'的涵义,处分条例定义为“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实务中如何根据具体职务认定是否属于履行前述职责,仍存在一定空间。二、明确实旅“处分”的主体区别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机关,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有权对国企人员进行处分的主体为“任免机关、单位”这里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处分条例同时对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处分运行机制的要求,要求其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处分条例还支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健全完善。三、梳理“处分”情形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企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细化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处分条例未明确的国企人员处分的内容,原则上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一)处分种类处分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种类、期间进行了直接引用,具体为: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24个月);5、撤职(24个月);6、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本质上都是对公职人员违法行文的追责,实施对象均为公职人员,区别主要在于作出机关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企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法行为具体化为违反思想政治要求、违反治理决策程序、以权谋私等类型共计53项违法情形(详见附件)。同时,吸纳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次被强调的重点要求,例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求、严格遵循“三重一大''及国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所列明的十不准”行为等,处分条例还列举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8种情形,并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此外,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数个行为共存时的处理方式,即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三)处分类型体系国企人员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具备的身份上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其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类型的复杂性,关于国企人员的相关责任,除了触犯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类犯罪(包括单位犯罪下的双罚制)以及违反公司法导致的民商事责任外,还可能会承担:国违反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处分条例而导致的行政处分;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而导致的纪律处分;如为中共党员,同时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的约束;违反国资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国资委的监管责任;因违反国有企业自身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企业内部责任。四、细化调查处分以及复核程序处分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就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建立健全了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经任免机关主要负贵人批准同意后立案,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等:二是严格限制采取违规方式调查,包括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等。三是新增重大违法案件商请机关处理机制。四是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五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处分条例规范了相关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处分条例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相较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复审、复核''的内容,处分条例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