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言材料、心得体会(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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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言材料、心得体会(8篇).docx
关于对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言材料、心得体会(8篇)学习研讨发言材料篇一遵规守纪,担当布为“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保持清正廉洁的内心,坚守正直公道的原则,是我们履行职责、推动企业发展的根本所在。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则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我们实现“清心”与"直道”的重要保障。条例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前行道路上可能存在的陷阱和误区。“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以条例为镜,审视自己的言行,哪怕是微不足道的细节,也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和放纵。“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在国有企业面临各种挑战和机遇的当下,我们更需要以坚定的信念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条例的要求。只有在困难和考验面前坚守原则、不越雷池,才能真正展现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担当和忠诚。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随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非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又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讨发言、心得体会篇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深入学习和分析这一条例,对于提升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理解条例对规范管理的重要性。条例为国有企业的运营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标准,有助于避免管理混乱和决策失误。比如,在人事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能够保证人才选拔的公平公正。某国有企业曾因违规提拔干部,导致内部矛盾激化,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二是认识条例对风险防控的作用。条例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有助于提前防范风险。在财务管理领域,严禁虚报账目、私设小金库等行为,能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曾经有国有企业因财务违规,陷入资金困境。三是落实条例推动企业发展。一要加强制度建设,将条例的要求融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二要加强培训教育,确保管理人员熟悉并遵守条例。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严肃处理。总之,我们要充分运用条例,实现国有企业的依规管理和稳健前行。研讨交流材料及心得感悟篇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始终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做到笃信笃行、一以贯之。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二是一体推进“三不腐”,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国资央企领域反腐败斗争力度显著增强,高压态势持续保持。要深刻汲取近期有关案件的沉痛教训,深入剖析反思,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合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觉,坚决防止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确保国资央企健康发展。三是高度重视强思维,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战略性作用,紧密结合实际,重新审视内外部环境。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四是深学细悟强党性,不断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筑牢思想防线,守住廉洁底线。要在系统学习上下功夫、在自觉遵守上见真章、在学用结合上求实效。五是清正廉洁作表率,永葆勇于担当的奋斗本色。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做到敢担当、善担当;要涵养清正廉洁的道德操守,做到慎独、慎微、慎行、慎友。“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勤勉工作,做到知敬畏、存戒慎、守底线,以实际行动和工作实绩为XX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研讨材料篇七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一是要认识到条例是反腐倡廉的“利剑”。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腐败问题犹如“毒痛”,严重损害企业的健康。条例如同锋利的剑,斩断腐败的根源。例如,“和珅跌倒,嘉庆吃饱”,和珅的贪污腐败最终导致身败名裂。我们要以史为戒,用条例来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二是要意识到条例是正风肃纪的“铁律”。它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立下了严格的规矩,确保风清气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条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三是要领会到条例是企业发展的“基石”。稳定的秩序和良好的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例为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为了将条例落到实处,我们应该:一要坚定信念,增强对条例的认同感。像古代仁人志士坚守“仁义礼智信”一样,坚守对条例的信念。二要加强监督,确保条例执行不打折扣。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像''高悬明镜”一样,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三要持续教育,让条例深入人心。通过不断的教育宣传,使条例像“春风化雨''般滋润每个人的心田。同志们,让我们携手共进,学好用好条例,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研讨发言梃纲篇八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深入实施,国有企业管理领域正迎来一股清新之风。此条例如同春雨般滋润着国企管理的土壤,促使国企管理人员在法治的阳光下更加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明镜高悬,照见秋亳”,条例的实施让国企管理人员的每一项行为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无论是日常工作的勤勉程度,还是面对诱惑时的定力,都成为了考量其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正如道德经所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条例不仅规定了详细的处分种类和适用情形,还强调了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程序合法。这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在给予处分时,必须遵循集体讨论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种严谨的态度和规范的程序,无疑为国企管理注入了更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条例还鼓励国企管理人员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正如论语中的“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国企管理人员应当时刻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向优秀看齐,同时勇于揭露和抵制不正之风。在条例的指引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一批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他们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忠诚于党、勤勉为民”的初心和使命,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