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七篇在专题学习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交流发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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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七篇在专题学习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交流发言.docx
共七篇在专题学习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交流发言篇一“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国有企业的发展征程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如同一座灯塔,为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指引了方向,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坚实保障。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我收获颇丰,感触良多。“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在过往的诸多案例中,我们看到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私欲膨胀、利令智昏,背离了职责与使命。例如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收受贿赂,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此类“害群之马”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恰似“悬壶济世”之良药,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对症下药它“条分缕析”地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违规处分标准,从“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到“玩忽职守共失职渎职”,每一项违规行为都有清晰界定;从“警告”“记过”到“降级”“撤职”乃至“开除“,每一种处分措施都有严格规定。这无疑为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提供了一把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尺”,让我们能够“有的放矢”地规范自身行为,做到“心中有戒尺,行为有准则”。“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要以条例为“镜”,时刻“三省吾身”,做到“洁身自好”。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决杜绝“见利忘义”“见钱眼开''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能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求,真正将条例作为行为指南和行动准则。“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学习贯彻条例不是一娥而就的事情,需要我们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尚方宝剑”,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以实际行动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相信,在条例的有力约束和规范下,国有企业定能“披荆斩棘"砥砺前行”,在新时代的经济浪潮中“勇立潮头”,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篇二以条例为纲,筑率责任防线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的稳健发展关乎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福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明确的准则和有力的约束。深入学习并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对于我们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条例就如同一把精准的尺子,衡量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举一动。它详细规定了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和处分标准,使我们在工作中有了清晰的遵循。例如,在政治纪律方面,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政治敏锐性,“心向红旗”,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决策部署。廉洁纪律更是条例中的关键一环。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某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奢侈消费,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必须“洁身自好”,坚决抵制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做到“两袖清风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工作纪律方面,条例强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于职守。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人员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敷衍了事”,未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导致项目上马后出现严重亏损,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一丝不苟”地对待每一个决策和任务,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高效有序。“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更重要的是“未雨绸缪”,提前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我们要以条例为镜,经常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学习条例,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大家深刻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篇三“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清正廉洁的管理队伍,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便是这一“源头活水”,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注入了清新与活力。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我深切感受到其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性。“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只有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条例犹如一把高悬的利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纪律底线。“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眼前的利益所迷惑,始终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为重。“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无私奉献的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要勇于担当责任,积极作为,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例如,在项目投资决策中,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遵循条例的要求,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财务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杜绝违规操作。“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指南,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努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篇四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共同学习和宣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我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我们必须坚守原则,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才能确保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做出贡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我们划定了明确的行为边界和纪律红线。它详细规定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是我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刻理解其内涵和要求。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违反条例的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利益,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更会绐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为利欲熏心,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最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自己也身陷囹圄,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令人痛心,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此,我向大家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要力口强学习。全体管理人员要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将其内容铭记于心,真正理解每一条规定的含义和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二是要严格遵守。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以条例为镜,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廉洁奉公、勤勉敬业、依法履职。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行为,确保国有企业的资源和权力用于推动企业发展和服务人民。三是要相互监督。我们不仅要自律,还要相互监督。发现同事有违规违纪的倾向或行为,要及时提醒、制止,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四是要强化执行。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确保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充分体现。同志们,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让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为实现国家经济的繁荣稳定贡献我们的力量!谢谢大家!篇五在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受到,严于律己、恪尽职守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备的素质,也是条例对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严守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规定,不仅为管理人员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边界,更是对他们职业操守的严格要求。古人云:“修己以安人。“严于律己,是为官之德,也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品质。在工作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原则,不越底线,始终做到公正无私,一心为公。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条例对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例如,要求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得玩忽职守,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等。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也为我们履职尽责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为了更好地落实条例,我们建议国有企业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履职评价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制度的刚性执行。古人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尽职守,严于律己,始终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民服务,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篇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人事的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篇七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