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9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发言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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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发言提纲.docx
共9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发言提纲(心得体会、研讨材料第一篇,共九篇)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廉洁奉公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也是条例的核心精神。条例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守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任职企业有利益冲突的活动。这些规定,不仅划定了管理人员的行为边界,更是对他们廉洁从业的明确要求。古人云:“廉者,政之本也。'廉洁是为政之本,也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品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面临着各种诱惑和挑战。只有坚守廉洁奉公的初心,才能在复杂的环境中保持清醒,做出正确的决策。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条例不仅对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提出了要求,还对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了更好地落实条例,我们建议国有企业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廉洁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形成有力宸慑。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永葆初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学习研讨发言材料第二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一件大事。以下是我对此条例的一些研讨和思考。一是充分意识到条例的保障功能。条例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它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例如,某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损失。条例的实施可以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全面了解条例的精细要求。条例在各个方面都规定得细致入微,涵盖了决策制定、资源管理、业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条例的作用,筑牢国有企业管理的防线。(专题研讨发言第四篇)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有了深刻的领会和诸多感悟,以下是我的心得分享。一、深刻理解条例对国有企业发展的要性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据着关键地位,对推动经济增长、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民生改善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国有企业的稳健发展搭建了坚实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支撑。一方面,它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戴上了“紧箍咒“,能够有效遏制违规决策、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不良行为,保障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始终沿着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利益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轨道前进。比如,过去曾有部分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由于管理人员缺乏自律和监督,致使投资项目失败、国有资产受损。条例的落地实施,能够对此类行为起到强大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切实守护好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网络,确保了监督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积极探索条例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落实确保条例在国有企业中落地生根、取得实效,需要我们在企业管理的实践中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构建科学有效的实施机制。首先,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在线学习课程、案例研讨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深入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法律意识。例如,可以定期组织“纪律教育月”活动,集中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其次,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体系建设,整合审计、监察、法务等内部监督资源,形成协同高效的监督合力。同时,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最后,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严肃问责,使条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四、持续推动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契机。我们要以此为切入点,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一方面,要对企业现有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将条例的要求融入到企业的章程、决策程序、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中,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企业法治文化和廉洁文化,将法治理念、廉洁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通过文化的浸润和引领,使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全体员工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研讨,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国有企业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担当。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标尺,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我也坚信,在条例的指引下,国有企业必将在法治轨道上阔步前行,为实现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学习心得体会第五篇)同志们: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贵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第五章为复核、申诉,共8条。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交流发言稿第七篇)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后,我深感如芒在背、责任在肩。“明镜高悬”,该条例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立下了明确的准则,是我们工作中的“指路明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利益诱惑纷繁复杂的当下,它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火墙”,时刻提醒着我们要坚守正道、廉洁奉公,防止在权力与利益的交织中迷失方向。现实中,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利令智昏”,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形象。他们或“监守自盗”,侵吞国有资产;或“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在项目决策、资源配置等方面遭受重大损失。这些案例触目惊心,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长鸣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我深刻领会到“防患未然”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将条例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觉,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在日常工作中,做到“谨言慎行“,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滥用权力,不违规操作。“责无旁贷”,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将以条例为“行为标尺”,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努力为企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坚信,只要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能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必将“焕发生机”,在新时代的经济浪潮中勇立潮头,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心得第八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体现了法治精神在国企治理中的深入贯彻。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此条例恰如一面明镜,映照出国企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与界限,确保国企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条例开篇即明确其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这不禁让人联想到韩非子中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意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地位高低,皆应受到同样的约束。条例中详细列举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及其处分种类,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这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明确惩戒,更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