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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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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docx

    2024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各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运作,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市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依法拥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采取发包、出租、出让、转让、交换、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其主办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营或使用,以及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向特定供应商发包工程、购买货物(设备)、服务,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分级交易。第三条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交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党政办有关负责同志、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以及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作过程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监督镇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的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领导机构。由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镇(街道)分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综合执法、财政、司法、公共服务等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应包括农业农村办、城市管理办(规划建设办、生态环境保护办)、综合行政执法办、党政综合办、司法所、公共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镇级交易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为镇级交易平台顺利运行提供各方面保障;协调解决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重大事项。镇级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办,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日常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关事项,负责对进入区级、镇级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和公开协商项目进行审查;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交易的项目、程序和规则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负责统计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情况和各项经济数据,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情况。办公室主任由镇级交易领导小组一位副组长兼任,下设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一位副主任兼任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任。第四条镇(街道)设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是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日常办理机构,负责镇级交易平台日常管理工作,为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提供服务,统一受理本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申请,对进入交易平台和公开协商项目进行预审;接受在村级交易平台或采用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备案,并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级交易。镇级交易服务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所有的进场交易行为不收费,具体职责包括:(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场所(包括固定交易平台和流动交易平台)和设施;(二)审核交易方案;(三)审核交易资格;(四)发布交易信息;(五)提供交易咨询服务;(六)组织交易活动;(七)建立和管理交易档案;(八)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系统。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禁止将达到限额标准的集体资产化整为零或者分割,从而规避资产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禁止单纯为追求资产溢价而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交易行为。第二章交易标准划分第六条根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性质类别、标的物金额、面积、期限等不同分别进入区级交易平台、镇级交易平台、村级交易平台和采用公开协商进行交易。第七条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符合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交易范围的项目,包括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资产评估、招标代理、会计、审计、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等服务项目,应通过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交易;不符合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交易范围的项目可以按照本细则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须进入区级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村民的宅基地,下同)使用权公开出租、出让;(二)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三)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应进入区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第九条须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一)单宗面积I(X)亩(含)以上且承包期5年(含)以上用于种植养殖的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滩涂等经营权的交易;(二)资产(不含土地)估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三)10万元(含)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必须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 .交易金额大于1()万元(含)且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采购、服务项目可以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5 .农村集体旧村庄改造涉及合作改造的,应通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主体,在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6 .镇(街道)对本细则第十一条的交易事项研究后,认为需进入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要求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镇(街道)应当根据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本条(一)(二)和本细则第十一条中的土地面积和资产估值金额进行界定;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应该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第十条可以进入村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需要进入区级、镇级交易平台交易以外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行组织交易,在镇(街道)指导监督下进行,交易全程的文档及台账资料报送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备案。现阶段纳入村级交易平台交易的事项全部由镇级交易平台承担。今后经评估后再启用村级交易平台。对于符合交易平台交易范围,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除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I一条规定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以通过召开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同意采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交易外,都必须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十一条可以进行公开协商的事项包括:(一)可以采取集中授权方式的:1 .面积20亩(含)以下的用于种植的耕地、园地、林地以及用于养殖的滩涂、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2 .资产(不含土地)估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交易;3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发包;对于各级财政奖补的农村“一事一议”建设项目施工发包,投资总额可以放宽到不超过30万元。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 .交易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采购、服务项目;5 .农贸市场内的摊位的出租;6 .除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必须通过招拍挂公开交易外,经连续两次在镇级交易平台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因无人报名或因正常情况而未能成功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7 .镇(街道)根据特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研究确定的其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项目。以上事项经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集中授权,公开协商交易事项可由村(社区)“两委”会议研究决定。(二)不能采取集中授权方式的:1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资源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2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合作社使用留用地的事项;3 .移动通讯基站、污水处理站、垃圾分类处理站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以上事项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采用公开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三)对于抗灾抢险等应急特殊情况下投资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施工,可以先组织实施,但必须在项目实施后5天内报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和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布,并在下一次村(居)民(成员)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第三章交易准备工作申请”并说明理由,保留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复印件备杳,原件退还申请单位。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进入镇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在“市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网”、镇级交易平台(电子屏)和申请的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上同步发布交易项目的公告(包括交易项目的具体情况、竞投资格、竞投规则等),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在信息发布期限内,进入镇级平台的交易项目,未经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无故终止交易程序。在信息发布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需要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截止日3个工作H前以书面形式向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顺延公告时间。如果变更信息内容涉及交易品种、期限、价格、数量、流转方式、申请人条件等重大内容的,必须重新依照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竞投申请。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接受竞投人申请,并按交易方案所提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对竞投人资格进行审查。(一)竞投人应当详细阅读竞投人须知,并在参与报价前对交易标的物的权属和品质现状进行相关资料查阅、尽职调查和现场看样、勘验。竞投人参与报价,视为己对交易标的物现状状况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现状交易。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径退回,保证金退回凭证存入交易档案。(五)保证金缴交和退还,严格实行财务和业务分离制度,由镇(街道)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并在办理保证金缴交和退还后3个工作H内将相关原始单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转送镇(街道)农业农村办作为业务办理依据,并做好存档工作。第二十四条交易确认。(一)镇级交易服务中心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交易流程竞投人进场交易指南竞投会场纪律举牌竞投规则书面报价竞投规则等规定。(二)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现场交易竞价时,应有村(社区)推选的2名以上村(居)民(成员)代表、2名以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1名以上村(社区)“两委”干部现场监督。<三)镇级交易平台的交易方式可以采用公开竞价、书面报价、抽签方式,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对于农村建设工程可采用抽签等简易程序确定施工主体,不提倡采取评标或竞价的方式。具体采用哪类交易方式以及是否适用优先权原则由镇级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特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制订交易规则并报镇级交易领导小组批准。除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依据交易方案中的确认条件进行确认外,按照以下方式确认交易结果:1 .只有1家提出受让(承接)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2 .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承接)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方式成交;3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资产评估、招标代理、会计、审计、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等服务项目以不高于底价的报价交易。(四)交易成交的,由镇级交易服务中心现场与竞得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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