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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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海南省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提高全省文物安全水平,明确文物安全责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行为,遏制文物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文物收藏单位等在文物安全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文物安全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确保文物安全。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文物管理使用者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并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履行文物安全其他责任和义务。无专门管理使用者的田野文物、地下文物和水下文物,其文物安全责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安全,定期研究本行政区域重大文物安全事项,并将文物安全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政府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体系纳入安全生产管理、文明城市建设考核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需要。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安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对抢救文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市、县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负责,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文物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制,明确文物安全保护目标,制定文物安全保护措施,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文物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二)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重大事项,定期研判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形势,确定文物保护目标,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三)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定期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杳,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灾害多发季节加大安全保障力度;(四)明确属地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保护机构和人员,加强文物安全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查”。推动文物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平台、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控平台;(五)承担所辖范围内田野文物、地下文物和水下文物等无人使用文物的安全责任;(六)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文物安全保护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七)督察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依法督办、查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八)坚持保护第一,不得大拆大建,确保城乡建设中的文物安全,严格执行各级文保单位两线范围内工程建设的逐级申报、考古前置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基本建设中的文物安全。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基层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预案演练,开展文物安全宣传活动,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负责,确保文物安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第八条省、市、县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逐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安全的各项部署及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一)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巡查和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和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杳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安全与保护相关教育培训I,提升文物安全工作队伍业务能力,指导督促文博单位进行文物日常检查巡查和安全专项检查,以及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常态化开展文物安全自查自纠等工作,依法实施文物保护行政审批和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文物安全方面的项目筹划,积极申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二)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毁坏、盗捞盗掘、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重要文物单位和博物馆周边治安巡逻防范,配合海警部门对南海水下文物遗存进行潞态化轮值巡查,以防水下文物遭到破坏;(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贲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配合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文物安全巡查、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违法案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由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依法依规进行查办,市县文物行政部门与执法部门予以配合;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一般违法案件、市县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违法案件,由属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办。相关处置情况报送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组织指导协调重大文物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督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组织针对性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承担重大文物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文物主管部门提供的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关信息数据纳入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涉及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等许可前,要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严格履行相应手续;(七)发展改革与审批部门指导和做好职责权限范围涉及文物保护利用有关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八)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资金管理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现有资金,依法依规安排文物管理经费,支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职责权限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利用项目上报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初审;(九)海关负责加强对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及时向文物部门推送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十二)教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地震、水利、民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第九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下列文物安全责任:(一)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人和文物安全管理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文物安全防护措施。(二)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本单位岗位、人员具体情况制定工作制度,确定经过安全培训的文物安全管理人,明确岗位安全责任并予以公示,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三)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巡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实施风险点和危险源常态化管控,建立与公安、消防联勤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安保人员24小时值班、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领导带班值班等安全管理制度。(四)编制本单位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文物安全、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关注物业保障队伍安全素质的增强,同时利用本单位宣传资源开展面对公众的文物安防消防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发生。(五)定期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测检修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有效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开展藏品盘库和账物对照、物物对照,建立藏品信息管理动态档案,确保藏品安全。(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需要;保证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文物安全专项经费投入相应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非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所需安全经费由其所有人承担;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文物安全保护资金。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文物安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应当开展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文物安全保护知识,加强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第三章督查检查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履职尽责,确保文物安全责任落实;将久拖未决的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等问题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并挂牌督办,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文物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工作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文物安全保护经费的使用情况;(四)文物、博物馆单位履行文物安全保护职责的情况;(五)文物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情况;(六)文物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整改情况。第十三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督查机制和约谈机制,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并挂牌督办;加大对全省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力度,定期对全省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指导,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文物安全专项行动,坚持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督察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上报及办理情况。第十四条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明确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定期联动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处理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职能部门的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解决重点文物安全隐患督办问题。第十五条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相应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六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处理,文物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组可邀请当地检察、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参加,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文物行政部门可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并督办。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文物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会监督反映的问题,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本办法以上内容当中所称''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是指:(一)世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被盗(掘)、被拆除、火灾、倒塌、本体遭受严重破坏等安全责任事故;(二)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等安全责任事故;(三)博物馆、纪念馆发生火灾,博物馆、纪念馆藏品及考古工地出土文物被盗、被抢、被调换,馆藏文物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