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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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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docx

    民法典(婚姻家庭方面)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 .甲乙结婚后为了装修房屋向丁借钱,离婚时甲乙约定该笔债务由甲承担。关于甲乙与丁之间的债务,根据民法典,说法正确的是O。A、丁只能向乙追偿B、丁只能向甲追偿C、丁既可以向甲追偿.也可以向乙追偿0、甲乙欠丁的债务全部由甲承担的约定无效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法。A4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意一方要求偿还。D项错误,夫妻之间对于债权债务负担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甲乙欠丁的债务全部由甲承担的约定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债权人。故正确答案为C.2 .甲2岁时被一对夫妇收养.22岁时知道了自己祓收养的事实.经多方寻找,终于见到亲生父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0,A、甲有煦养生父母的义务Bv甲有照养养父母的义务C4甲的生父母犯了遗弃罪D'甲的生父母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要求甲照养答案:B解析:本题考套民法常识。A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C项错误.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题干无具体体现。D项错误,甲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已经消除。法律不禁止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赚养生父母的行为,但法律上甲对其生父母不再负担腌养的义务.所以甲的生父母的要求无法律效力.故正确答案为8.3 .章某是军人,其妻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家门,离婚后第二天水某获得稿费.下列不屈于章某和水某共同财产的是O°A、婚姻存续期间党某的医药生活补助费B、稿费C、婚姻存续期间水某的住房公积金D4夫妻俩婚后购买的商品房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苣、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瞩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A项错误,章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荻得的医疗费,属于章某个人财产。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J“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水某的小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的.属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贽.”D项正隋,夫妻俩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4.1990年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小周,并共同购买住房一套。2009年李某过世,李某的继承人未分割该住房。2012年周某与王某再婚,周某与王某约定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D4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正确答案为C。6.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不需要查明O的情况.A、自愿离婚Bv财产适当处理C4子女归属适当处理D4已经过调解,调解无效答案:D解析:本题考置民法常识。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e7,阮某将祁某打伤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各种损失将近30万元。事件发生后,阮某与妻子姚某离婚.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都归姚某所有.阮某净身出户.离婚后阮某以无力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祁某的损失0。A、阮某不予赔偿9 .甲乙订婚时,甲送给乙2.8万元彩礼,后来因房产证加名问题双方产生分歧。争吵不休.在领取结婚证一周后(未共同生活)离婚.若离婚时.甲要求返还彩礼.则乙0。A、应当返还一半彩礼B4不应返还彩礼Cs应当返还全部彩礼D4应当返还三分之一彩礼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案例甲和乙属于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符合第(二)项.所以应当返还全部彩礼。故正确答案为C。10 .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80万元购买住房一套.该房屋所有权属于0。A、甲Bv乙C、甲与乙D4甲的父母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贿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正确答案为C。11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下列届可撤销的婚姻是O.A4张某与相爱的堂妹的婚姻B415岁赵某(女)与22岁李某(男)的婚姻C、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李某与23岁的曾某结婚,婚后精神分裂症未治愈D4吴某以不与其结婚就烧毁房子威胁严某,迫使其与其结婚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法典中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注意区分民法典中的“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J因此.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为:胁迫结婚的:隐瞒疾病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届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A项错误。A项属于无效婚姻。张某与堂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中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婚姻无效。B项错误。B项属于无效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赵某不满二十岁.未到法定婚龄,因此婚姻无效.C项错误。C项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李某婚后精神分裂症未治愈,但本题中并未明确李某是否将病情告知,因此分情况讨论.若李某在婚前如实告知病情,则婚姻有效:若没有如实告知,则属于可撤销婚姻。D项正确,吴某以胁迫方式逼迫严某与其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故正确答案为D,12 .下列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的是O。A4所有的直系血亲B4二代旁系血亲C4依照法律受过刑事处罚O4四代旁系血亲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3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配偶的男性在收养女性为养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0以上。A430周岁B435周岁G40周岁Dx45周岁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故正确答案为C。14.下列说法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是O.某男与某女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这套房屋被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甲男和乙女结婚后一年,甲男在工地工作时受重伤导致瘫痪.获赔医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50万元,这50万元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老张夫妇为儿子结婚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婚后.这套房产就属于儿子儿媳的共有财产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供a、<2)B、3)c、(3)D4(M>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法。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甲和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确'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嗯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甲的医疗费、补助费属于甲的个人财产.衮张夫妇在儿子婚前为儿子购置且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属于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正确.错误。故正确答案为D。15 .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OA、离婚Bv宣布婚姻无效C4撤销结婚登记D、调解答案:A解析:本颐考查民法知识°A项正确,甲与乙已登记结婚.只有去离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B项错误,甲与乙已登记结婚说明已达到法定年龄,还干也未提及有重婚或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况.甲与乙结婚是有效婚姻.不能通过宣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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