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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山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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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山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营山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推进城乡规划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营山县(以下简称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1.2条在营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1.3条在营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第1.4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第1.5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7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1.8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2.1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置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2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第2.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第2.4条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第2.5条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宜超过2.4,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o表2.2.1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主导用地性质兼神辘质大类居住艇公共首理与公期务轴用地商蚓务业败用地中奥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蜗地商务用Jt娱乐康体用地共也服务设献地小类住宅触m到优肿履跳地文化活动用地科研用地都商m批发市场用地餐伏用地臃雕金融险业用也苫术传黜地其他商务用地娱乐腿财雕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llR21R12R22AlA2:A22A35BllB12B13srB21B22B29B31B32B9居住用地一、二类居住用地住翎地R11/R21XXXXXOX0XXXXXXX版务嫌用地R12/R22X/XXXXX公共管理与公共概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lXX二*X文化设糊地用限览用地A21XXZX文化活动用地A22XXX教育科研脆高等院校眦A31XXXXXXX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2XXXXXXX中小翎JfcA33XXXXXXX特殊教育用地AHXXXXXXX*科研聊A35XXXX/X体育用地体助馆用地A41XXXXXXX体育嘱用地A42XXXXXXX医疗姓用也医院用地A51XXXXXXX社会福利用地A6XXXXXXX府业服务也雕用地商业用地群商业用地BllX0XXXX0000批娜场用地B12XXXXXXXXXXXXXXX骸业雕B13X0XXXX0/Q000mBllX0XXXXO/OOO商务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B21X0XXXXO0Y*艺术传媒用电B22X0XXXX00题商务股B29X0XXXX00娱乐康体用也娱乐用地B31X0XXXX0QO00耕用地B32X0XXXX0G600/其他展务设能瞩B9X0XXXX00000注:X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Bl商业用地、B2商务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之间可以相互兼容,兼容比例为100%(批发市场用地除外卜第2.6条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表2.6.1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表地质用性建筑用途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高度务施地服设用幼儿园35%参照相关规范确定农贸市场<50%0.8且L6不高于24米派出所<2.4街道办事处<2.4其它服务设施<2,4注: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o第2.7条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第2.8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2.9条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第2.10条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报建进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建设。第2.11条生产性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 .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11.1的规定;2 .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5%;3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o4 .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总建筑密度可减少5%。第2.12条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总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O当层高超过8.0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2.11.1生产性工业用地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代码行业分类名称容积率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14食品制造业1.015饮料制造业>1.016烟草加工业1.017纺织业0.8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21家具制造业>0.822造纸及纸制品业0.8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代码行业分类名称容积率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27医药制造业>0.728化学纤维制造业0.829橡胶制品业0.830塑料制品业>1.0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34金属制品业>0.735通用设备制造业>0.736专用设备制造业>0.7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注:工业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3.1条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建设高层建筑。第3.2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3.3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 .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2 .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3.4条住宅用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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