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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1463124       资源大小:25.46KB        全文页数: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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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docx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第三条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第六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I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第二章评价和认定第八条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也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第十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第十一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十二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中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中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也认定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第三章动态管理第十三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第十六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第四章培育扶持第十八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第十九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第二十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第二十一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时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H起实施。8月1H前已被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也,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一、公告条件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O(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二、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B.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E.无(0分)2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A. 5%以上(20分)B. 3%-5%(15分)C. 2%-3%CO分)D. 1.%-2%(5分)E. 1%以下(0分)(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3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A. 15%以上(20分)B. 10%-15%(15分)C. 5%-10%(10分)D. 0%-5%(5分)E0%以下(0分)4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A. 55%以下(10分)B. 55%-75%(5分)D.75%以上(0分)(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B.属于其他领域(5分)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A. 70%以上(20分)B. 60%-70%(15分)C. 55%-60%(10分)D. 5O%-55%(5分)E. 50%以下(0分)I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一、认定条件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o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O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2 .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O万元以上。3 .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4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二、评价指标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1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A. 80%以上(5分)B. 70%-80%(3分)C. 60%-70%(1分)D.60%以下(0分)2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A. 10%以上(10分)B. 8%-10%(8分)C. 6%-8%(6分)D. 4%-6%(4分)E. 0%-4%(2分)F.0%以下(0分)3 .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4 .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A.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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