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docx
XX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滨政办字(2023)3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采取政府投资(含上级补助)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平台、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系统。原则上,以下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一)政务部门日常办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服务器、交换机、存储、防火墙、摄像头等通用设备采购,杀毒、流(版)式等通用成品软件采购。(二)新媒体(含网站、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微博等)的建设、运维。(三)影视文化等数字艺术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策划、制作、发行。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部门和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以及在履职过程中需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驻棣单位。第三条县党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大数据中心)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编制政务信息化工作建设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牵头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批、监督管理、验收评估和党政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纳入立项审查管理的项目进行审查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等工作。县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密码管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和安全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和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国有公司经县政府授权,依法依规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定程序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集成、融资、建设和运维工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鼓励积极探索、参与政务数据资源市场化运营工作。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具体包括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绩效目标及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标准统一、共建共享、业务协同、自主可控”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履行项目审批和审核程序。政务部门需要镇街、园区共同参与的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在大数据部门的技术指导下,统筹制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镇街、园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政务部门的衔接配合。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第五条政务部门在规划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时应加强顶层设计,项目要符合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年度指导计划,应将数字政府建设作为项目规划的重点方向,大力促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优政XX、社会治理、产业转型融合共进,提升群众获得感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水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分年度组织实施,以下政务信息化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政府建设示范试点项目,或推动上级数字政府建设项目在县级贯通落地的。(二)国家和省级、市级部署的政务信息化重大项目,要求县级配套建设的。(三)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符合XX县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突出跨部门协同,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走在本系统全国、全省、全市前列的。(四)与优政、XX、兴业、强基密切相关,经论证确能切实改善民生、提升办事便利度和群众获得感的。第六条除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外,以下各类新建、续建、改建、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审核:(一)软、硬件建设未按照信创相关要求或未基于信创路线开发部署的。(二)新建或扩建机房、视频会议系统的。(三)不按要求部署或迁移到全市政务云平台的。(四)不符合XX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未编制全量数据资源目录,不能实现全量数据与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共享,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可能形成数据孤岛、无法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的。(五)不在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范围,关联项目未验收、建设依据不充分、目标用途不清、申报资料不全、重复盲目过度建设的。(六)属于向公众提供政务服务但未依托“爱XX”政务服务网开发,属于党政机关内部业务办理但未依托“XX通”开发,属于社会治理、智慧城市、指挥调度和态势运行感知等类别但未对接全市“一网统揽”综合慧治平台(“城市大脑“)的。(七)部署在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上未按照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进行规划的。(八)非涉密基础信息网络、重要工业行业控制系统、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等涉及国计民生和基础信息资源的重要信息系统未规划“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涉密信息系统未规划“分级保护测评”的。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七条县大数据中心牵头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确定全县政务信息化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政务部门及镇街、园区编制的各类政务信息化规划,均应与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八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直所有信息化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各政务部门计划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从立项起各环节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案、建设依据支撑材料、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纪要),一律同步提报县大数据中心。各政务部门已建设且当前仍然发生运维费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也要提报县大数据中心备案。各政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单位(含所属单位)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含全部新建扩建、升级改造及运维项目)的申报信息,上报县大数据中心。第九条各政务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申报时,应遵循“谁主管、谁申报、谁建设、谁运维”的原则,保证项目“建、管、用、维”一体化实施。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须提报建设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的依据性材料、前期或关联项目建设情况、需求分析、全量数据资源目录、建设规划、建设内容、系统部署需求、事前绩效自评和投资概算等。应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共享的原则,充分利旧,原则上须使用全市统一的数字基础设施和底层支撑平台进行规划设计。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建设方案。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也需进行立项、评审、验收,需提供原建设项目合同或往年运维服务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和前期项目绩效评估报告等材料,经财政部门预算审批后提报相关材料。未如实将历年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备案管理,或在项目立项、重大调整前不事先向县领导小组提报研究、存在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的单位,三年内不予审批运维资金,不得申报新增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的,需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将信息化和非信息化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分开计列。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只对信息化部分进行审核,非信息化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政务信息化项目中包含土建工程的,应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审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需要对信息化部分提供咨询论证服务。第十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进行统筹管理。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论资金渠道、支付方式(合同续签除外),均需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未取得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意见的项目,县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经审核立项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数据共享、资金使用等主体责任。第十一条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严格履行XX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棣政发(2017)9号)有关规定。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和项目实施进度,县财政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第十二条对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地方申报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各政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前,须取得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并在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纳入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一管理。第十三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同步编制不少于1项的县级及以上工程标准或团体标准,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应用参考。标准发布工作一般不晚于项目验收后1年内完成。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第十五条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数据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第十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承建单位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提供至少三年质保服务;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项目的运维、管理、对接、升级等工作,应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自行落实质保期后的运行维护费用,保障项目应用实效。经论证确没有使用价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做好停用工作,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五章验收和评估第十七条项目验收流程包括项目初步验收、系统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项目验收材料编制应符合DB37/T43932021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材料编制指南基本要求。第十八条各政务部门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初步验收,须对文档完备性及符合性、流程合规性、建设内容一致性及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通过后,方可进入系统试运行阶段。第十九条项目初步验收应符合以下前提条件:(一)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完成建设内容,且符合项目建设目标,并满足使用要求;(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已解决或说明,不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三)采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等第三方软件符合知识产权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并持有授权使用证书;(四)各种设备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五)非涉密软件项目按照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要求已完成自查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要求;(六)项目变更数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数额的10%,且变更流程完备;(七)符合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初步验收条件。第二十条各政务部门负责确定试运行范围、时间、目标和计划,组织开展试运行和培训I,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第二十一条各政务部门应针对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试运行期满后出具试运行报告。第二十二条各政务部门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的半年内(且试运行满3个月)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材料等信息,逾期须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书面说明。第二十三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委托各政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负责竣工验收材料审核、竣工验收结果备案工作,视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的支持服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自行验收项目进行抽验。未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或批准、各政务部门自行验收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剩余款项。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前提条件:(一)通过试运行并完成试运行问题整改;(二)按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