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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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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三篇】.docx

    关于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三篇】第一篇: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二、干部交流的对象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3新提拔担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职。(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1现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横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2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3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1新提拔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以及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满一届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1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岁,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岁(任职年龄上限规定为65岁的,交流年龄上限可延至58岁),一般不易地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巳超过上述年龄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3经考核考察被襦定为不称职的。4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5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三、干部交流的范围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地(厅)级干部一般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应在地(市、州)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地(市、州)交流;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应跨地(市、州)交流。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本系统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地方或其他系统相互交流。四、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开展干部交流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1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方案。2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本人意见。3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跨地区、跨系统交流干部,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提出交流意见,并组织实施。4在干部调出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应有计划地进行干部交流。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地方或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满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交流到地方工作的,须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办理。五、干部交流的纪律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1任何地区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2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3调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地向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4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同时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应尽快将被交流干部的档案转到调入单位。5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地区或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六、干部交流的配套措施1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2凡属组织确定交流的干部,任何地区不得征收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3被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可尊重干部本人意愿。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对其工作、就业、上学、住房等应优先安排。4被交流的干部,可按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购买一处住房。5被交流的干部退休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已购住房所在地或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进行安置和管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贲解释。第二篇: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担当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八)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选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省、市(地)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第二章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第四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副职;(三)国有重要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根据其从事领导工作的资历,可列为一定层次的后备干部;(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有基层领导工作的经历;(六)身体健康。第三章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第六条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I的数量确定。第七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一)省部级后备干部一段应以45岁至50岁的干部为主体,45岁以下的干部,部委要有1至2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3至5名;市(地)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0岁至43岁的干部为主体,4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县(市)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二)后备干部名单中,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三)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党政领导班子,其后备干部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确定。政府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四)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第四章后备干部的选拔第八条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挑选,还应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挑选。不仅要从国内培养的各类人才中挑选,还要注意从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挑选。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选拔。第九条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党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认定。正职后备干部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报党委(党组)讨论认定。第十条选拔后备干部要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特别是把好政治关。第十一条选拔后备干部的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察、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在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第十二条县(市)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与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有的可以交叉。第十三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探索选拔后备干部的新方法、新途径。第五章后备干部的培养第十四条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第十五条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时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特别是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增强党性,拓宽视野,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尤其要重视做好党政正职和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第十六条对后备干部主要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训;党的基本知识和党规党法培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现代科技、法律、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艰苦贫困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国外、境外考察和办班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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