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知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优知文库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优知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山西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docx

    • 资源ID:144695       资源大小:16.29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山西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docx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和加强我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规定和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2015年第25号令),结合我省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中国社会工作网注册并在我省完成登记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全省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建设一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第四条山西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三)指导各市、县(市、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四)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的备案和规范管理;(五)指导、监督、检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第六条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第七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社会工作实务;(四)相关理论知识。第八条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社会工作培训、讲座、研讨、学术报告等活动;(二)由山西省民政厅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继续教育;(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四)山西省民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第九条凡在我省完成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第十条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再登记时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在申请社会工作者再登记时须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第十二条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讲座、研讨、学术报告等活动,凭培训合格证明、邀请函、通知及其他能够反映实际参加活动的材料,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三)参加山西省民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时间,由山西省民政厅另行通知。第十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同时有不少于2名在我省注册的高级社会工作师;(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远程教学设备等;(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社会教育机构申请备案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报告或记录;(三)拟开展的继续教育课程说明;(四)师资队伍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师资基本情况、实务经验情况、专业资质情况等;(五)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等。第十四条山西省民政厅每年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每年年底前,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报山西省民政厅备案。第十六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为每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内容包括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材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第十七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突出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八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山西省民政厅责令暂停教学活动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备案:(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三)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其他高消费活动的;(四)非正常工作需要,泄露社会工作者个人信息的;(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社会工作者伪造、变造学时证明或使用虚假学时证明申请再登记的,一经查实,取消再登记资格。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山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山西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docx)为本站会员(王**)主动上传,优知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优知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优知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优知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