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知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优知文库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优知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提执行异议的申请书8篇.docx

    • 资源ID:1415316       资源大小:23.18KB        全文页数:1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提执行异议的申请书8篇.docx

    提执行异议的申请书8篇提执行异议的申请书篇1申请人:北京%#%¥%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住所:北京市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一、裁定中止执行(20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_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北京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北京公司二零一年四月八日提执行异议的申请书篇2复议申请人:.男,熨议被申请人:,男,复议被申请人:,男,复议被申请人:,女,复议被申请人:,女,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受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草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交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100OOO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受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受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中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申请人:20_年_月一日提执行异议的申请书篇3异议人:一年一月一日异议人:赖,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一路一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O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一支行法定代表人:郭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一镇一潞1号。被执行人: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一路9号房。被执行人:广州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一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一路南。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一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广州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穰花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穗花法执字第16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一镇一城街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稔花法执字第16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镇城街商铺。事实与理由:提执行异议的申请书篇4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市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元,剩余房款元于年月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年月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元,承诺在年一月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年月一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年月一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够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婀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杳封、扣押、冻结。"在_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0提执行异议的申请书篇5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一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济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一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_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一所述事实。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一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一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一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一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3,刘一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

    注意事项

    本文(提执行异议的申请书8篇.docx)为本站会员(王**)主动上传,优知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优知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优知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优知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