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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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docx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目录1总贝U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2.2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2.3 专家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1 灾情信息报告4.2 灾情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1 一级响应5.2 二级响应5.3 三级响应5.4 四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联动5.7 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 冬春救助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医疗卫生保障7.7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7.8 社会动员保障7.9 科技保障7.10 宣传和培训8附贝U8.1 术语解释8.2 责任与奖惩8.3 预案管理8.4 参照情形8.5 预案实施时间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1.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区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规章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3灾害救助准备气象、自然资源、水?人农牧、林草、地震等部门单位及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盟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旗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1.2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吾限告。4.1.3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第IJ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5口总上报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7.1.3 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7.1.4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7.1.5 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推动实施符合自治区特点的多灾因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7.2物资保障7.2.1 盟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闲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仓储条件、设施和障工作。1.1.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1.1.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4.1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旗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苏木乡镇、嘎查村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7.4.2 旗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7.4.3 灾情发生后,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7.5 人力资源保障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7.6 医疗卫生保障7.6.1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加强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7.6.2 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支持。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7.7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7.7.1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当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装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保障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7.7.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7.7.3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菅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7.8 社会动员保障7.8.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7.8.3 推广应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7.8.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7.9 科技保障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杳,及时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9.2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9.3 内蒙古气象局做好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单位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7.9.4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灾害发生7.9.5 自治区水利厅及的是供全区水文监测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7.10 宣传和培训7.10.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7.10.2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8附则8.1 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