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docx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2.2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2.3 专家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1 灾情信息报告4.2 灾情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1 一级响应5.2 二级响应5.3 三级响应5.4 四级响应5.6 响应联动5.7 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倒损住房恢爱重建6.3 冬春救助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医疗卫生保障7.7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7.8 社会动员保障7.9 科技保障7.10 宣传和培训7.11 18.1 术语解群8.2 责任与奖惩8.3 预案管理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1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以及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等.本预案适用于内望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欢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统筹指导、协调和监将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区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规章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2.2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及相关涉灾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措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岌重建工作;(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2.3专家委员会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3灾害救助准备气象、自然资源、力5人农牧、林草、地震等部门单位及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覆行救灾职责的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盟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肮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直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旗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1.2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4.1.3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有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未郎.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4.1.6 灾情稳定前,相关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4.1.7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至!H定膨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1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8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单位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单位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4.2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方式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5.1 一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一)某一或相邻几个盥市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4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根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靠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必要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5.1.3 响应措施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盟市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2)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汇总统计灾情。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霜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4)下拨救灾款物.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盟市申请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