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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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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docx

    202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市区JXSF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SXDC(2022)第1号行政执法机关: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市区JXSF一、案件事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1日对市区JXSF(以下简称“区JXSF”)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区JXSF经营场所内未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5日对区JXSF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后,张贴于区JXSF收银台处食品经营许可证下边进行公示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也不能提供区市场监管局反馈其留存的上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执法人员现场遂以“(郴苏)市监食责改(2022)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区JXSF三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并于2022年1月21日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白露塘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区JXSF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调查。区市场监管局白露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指定行政执法人员首XX、王XX办理此案。2022年1月21日,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区JXSF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区JXSF的负责人邓XX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交区JXSF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邓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2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区JXSF负责人邓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1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区JXSF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区JXSF位于省市区白露塘镇XXX村XX组XX号,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邓XX,男,汉族,是区JXSF负责人,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46岁,住址:省市区XX大厦XX栋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74×XXX××38o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5日对区JXSF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全程由负责人邓XX陪同。在检查进行前,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邓XX出示了省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与来意,并出具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告知了邓XX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检查进行时,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相关项目对区JXSF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制作了编号为“2019-3-070213”的检查结果记录表一式三份,并依据有关规定带回本局留存一份,向区JXSF反馈一份,另一份由邓XX张贴于区JXSF收银台处食品经营许可证下边进行公示,并告知了邓XX须将上述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时,邓XX一直在现场,签字确认并接收了相关执法文书。2022年1月21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区JXSF的经营场所进行2022年第1次日常监督检查,全程由负责人邓XX陪同检查,在区JXSF经营场所内未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5日对区JXSF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后,张贴于区JXSF收银台处食品经营许可证下边进行公示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也不能提供区市场监管局反馈其留存的上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区JXSF未保持检查结果记录表至本次日常监督检查时的行为已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在检查调查中暂未发现区JXSF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邓XX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区市场监管局下达的其他执法文书上签字认可。区JXSF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系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邓XX于2022年1月22日积极向本局提出复印2019年11月5日的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取回后在区JXSF经营场所内进行张贴公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2022年1月23日,区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同意办案机构案件处理意见。2022年4月22日,区市场监管局向区JXSF直接送达了“(郴苏)市监食听告202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区JXSF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区JXSF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区JXSF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2022年4月28日,区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查,审核意见为“同意承办机构意见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2000元罚款。”二、法律适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区JXSF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决定结果2022年5月7日,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决定,对区JXSF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并处2000元罚款。区JXSF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郴苏)市监食罚(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5月7日,区市场监管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区JXSF,区JXSF负责人邓义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四、说明理由(-)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区JXSF对区市场监管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区JXSF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1. 区JXSF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邓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区JXSF的经营资质与责任主体情况和邓XX自然人身份;2. 2019年11月5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现场拍照3张,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区JXSF进行2019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公示的情况。3. 2022年1月21日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拍照3张,和2022年1月22日询问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区JXSF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法事实。(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邓XX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区JXSF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系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区JXSF的违法行为具有两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当事人的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多种裁量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从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应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两项从轻且不具有从重情形,应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依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为“225”,案由为“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违法行为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的规章依据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处罚内容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五、告知权利市区JXSF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AJC有限公司未在采石场边界和开采平台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行政处罚案SXDC(2022)第2号行政执法机关:市区应急管理局当事人:SAJC有限公司一、案件事实市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0日对位于省市区良田镇XX村的SAJC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SAJC有限公司采石场边界和开采平台标高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对SAJe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SAJC有限公司立即限期整改。2019年10月11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区应急管理局非煤股负责对SAJC有限公司采石场边界和开采平台标高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调查。区应急管理局指定行政执法人员李XX、李XX办理此案。2019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SAJC有限公司负责人张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19年10月15日,区应急管理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案件调查报告,查明了SAJC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SAJC有限公司位于省市区良田镇XX村,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负责人张XX,男,31岁,汉族,家住河南省XX县X义路,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XXXXXX×××35oSAJC有限公司采石场边界和开采平台标高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负责人张XX对SAJC有限公司采石场边界和开采平台标高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且主动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与相关证据上签字确认。2019年10月15日,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股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核,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同意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10月16日,区应急管理局向SAJC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SAJC有限公司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SAJC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举行听证的权利。区SAJC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2019年10月28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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