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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党纪学习教育微党课【共三篇】第一篇生活纪律是什么,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哪些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香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配偶、了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已,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党员如果存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党的形象,应当用严格的纪律加以规制。生活纪律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公序良俗等。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与时俱进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值得留意的是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如果其他条款没有规定,但该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家庭美德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当下“现实主义''庸俗哲学盛行,江湖气、亲疏观的危害严重,投桃报李、以权谋私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与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背离的。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洁身自好、屏蔽诱惑,抵御不良“圈子”文化,“码头”文化等腐朽庸俗不良文化侵蚀。虽然较十八大以前,不良的政商关系已大有改观,但仍然避免不了糖衣炮弹的轰炸,如何筑牢思想防线,是每一位身处高位的、基层的、以及手里有那么一点点权力的共产党人都该思考的问题。对照自身,发现自己或多或少也存在“现实主义”心态,难免处在一个不清不正的文化氛围里,身处于各种“圈子”中,有积极的朋友圈,也有不良的朋友圈,对不良的朋友圈未能及时屏蔽。对此,下一步做到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筑牢思想防线,通过走访贫困户等形式深入群众、了解群众,进一步营造清正的文化氛围,为努力工作打下良好的文化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从孔子庭训“不学礼无以立“,到诸葛亮诫子”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再到朱子家训”恒念物力维艰”,生动的家训故事、深刻的家风箴言,蕴含着丰富的人生智慧与传统美德,始终激扬着社会正能量。优良的家风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用心培育、世代传承才能形成强大感染力、影响力和凝聚力。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要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以小家为点带动身边更多的家庭,以良好家风推动党风政风清正、社风民风淳朴。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家庭和睦,社会才能和谐;家教良好,未来才有希望;家风纯正,社风才会充满正能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动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身体力行倡导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将教天下,必定其家,必正其身。”奋进新征程,只要人人都秉承家国情怀的赤子之心,阵厉奋发、笃行不怠,每个家庭前进的脚步,必将汇聚成国家的进步。第二篇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将受到相应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里的“报告”,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有的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为了应付检查,无中生有、移花接木。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干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以掩盖问题、隐瞒实情,则要给予更重处分。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需要广大党员干部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但是,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艰巨使命和繁重任务,有的党员干部担当精神、实干精神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必须下大气力解决。新修订的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对工作纪律内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增写,具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严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但禁而未绝、改头换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了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从制度上解决“四风”问题,促进以好作风好形象创造新伟业。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了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领导干部“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中增写了相应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推动党员干部始终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担当作为。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统计、机构编制、信访等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规定相衔接,增加了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心怀“国之大者”,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正确行使权力、规范履职尽责。四是推动规范问责、精准问责。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该不该问责、该问谁的责、问到哪一层级、采取哪种问责方式,都关乎问责的效果和党组织的公信力,因此必须高度负责,努力做到规范、精准。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滥用问责、随意问责的问题,也存在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现象,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了折扣。针对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求严肃追究责任。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增写了对滥用问责、问贲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进一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五是加大对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案件看,领导干部违规请托办事、说情打招呼、搞利益勾兑等问题屡禁不绝,损害社会公平公正,败坏党风政风民风,影响党的形象,必须从制度层面立规矩。针对此,条例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相衔接,增写了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进一步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第=篇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情形和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四种情形,分别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实践中,有的党组织为规避党纪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等规定,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在未作出处分决定前进行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给党纪处分的不处分,造成“带着党籍蹲监狱”现象;有的不落实处分决定,该降低工资待遇的不降低,使得处分决定“打白条”;有的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管不问,没有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也没有派人与其谈心交流,直接影响了期满后的处理。诸如此类行为,都属于执行党纪失职。条例总则部分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相关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了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党组织不得擅自批准的事项。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相关文件,对有关考核等次作了规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真正发挥党纪的刚性约束作用。“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学纪是知纪、明纪、守纪的基本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紧紧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必须学深悟透,努力掌握其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要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加强解读和培训,推动条例入脑入心,深化条例理解运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条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知纪是学纪的基本目标。学习党规党纪,不能浮光掠影、浅尝辄止,而要把自己摆进去,把底线划出来。要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学习思考,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了解党的纪律要求,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不断加深对党的纪律的清晰认知,更好强化纪律意识,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明纪是在知纪的基础上,做到进一步精准把握。这就要求对每一条纪律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