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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络借贷中存在问题及其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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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络借贷中存在问题及其法律规制.docx

    全国法院系统其次十九届学术探讨会在文P2P网络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常伟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者简介: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慎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探讨工作及取得的探讨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殊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探讨成果,特此声明。作者签名:日期:编号: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要I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信息模式下兴起的新的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自2007年我国成立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来,由于其准入门根低,便利快捷等特点,平台数量和资金交易额在国内市场快速增长,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确定程度上为大众开拓了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解决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难等问题,旺盛了金融市场。但与此同时,由于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不够精确,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超出了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的经营范围,存在平台本身供应担保、以债权转让方式筹资、形成“资金池”等违规现象。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被易构成非法汲取公众存款、非法集费等犯罪行为,触及法律的红线。同时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征信系统不完善、利率规定执行不严等问题,极易引发网络平台的经营风险,如e租宝事务,造成投资人巨大的损失,形成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规定也接连出台。本文从现有的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动身,分析网络借贷平台定性,结合现阶段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呈现状,阐述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方法。全文共7257字。主要创新观点:为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激励金融创新,爱护投资者的资金平安,对网络借贷平台征信系统应实现与央行信用征信系统的对接,从而有利于平台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鉴于目前P2P网络借贷的存在形式不限于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现状,建议从平台资格准入方面赐予限制,同时对平台的退出机制进行规范。针对贷款平台易突破法律底线,违法经营问题,规范平台的经营范围、利率标准、资金用途,促使其合法经营。针对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通过管辖规定、举证责任的分担等加强违约后对投资人的权利爱护。以下正文: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P2P小额贷款模式是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所创,目的是为一些不具备去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条件的人供应金融服务,这种借贷模式借助了网络技术当中P2P的概念,因此人们将其称为P2P网络借贷。成立以来,由于贷款方式快捷投资要求较低,收益率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存款的利率,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和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起来。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在上海宣布成立。相比其他国家,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兴起较晚,也没有权威性定义。有的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也有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是指拥有资金并有投资理财意愿的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得信息和进行交易操作,运用信用贷款方式干脆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者的融资模式。2015年7,央行联合十部委正式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干脆借贷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较之传统金融机构,P2P网络借贷具有高效快捷、门槛低、成本低、主体广泛、风险分散、收益高等特点。(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关系到其是否须要监管、是否同邻城蝴.论我国P2P冏曲信贷平价的法律现制D1.I:海:华东收法乱校,2013:4周为晓武、刘烈宏.中国互农M金融发展报告(2013)M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杜,2014:1$.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折导Ji法央行会同付关部委牵头、起第,制定的互联网金险(ITFIN)行业“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对外发布.应当出台相关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明确网贷公司属于投资理财类金融公司或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具有重要意义。假如将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服务公司,它的设立只须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一般准入条件即可。假如将其界定为投资理财类金融公司,则准入标准要相对严格,要有完善的风险限制制度,且必需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本身与借贷双方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困难。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中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供应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干脆借贷供应信息服务,不得供应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同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规定)中指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供应者仅供应媒介服务,当事人恳求其担当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规定同时指出:“假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供应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供应担保,依据出借人的恳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供应者担当担保责任”。最高院在规定中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合法化问题有了明确的定位,即P2P网贷平台属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不W关于促进互联机金融健康发改的折导方法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Is)(及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何倩贷案件动用法冲若干向处的现定j201S年6JJ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刘委员会笫1655次会口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得供应担保,假如平台做出了担保的承诺,平台应担当相应法律责任。中国银监会在2015年12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禁止从事的业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目前对P2P监管最为详尽的规定。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互联网模式下,民间借贷的载体,平台本身为借贷双方供应居间服务,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实质关系仍为民间借贷。二、目前P2P借贷平台的发呈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一)P2P借贷平台发呈现状自2007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兴起,由于其利润的可观性和准入门槛低,呈现出爆发式增长,10年时间平台数量达到将近5000家,据中国P2P网贷年度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末,国内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仅余1625家,占行业累计上度平台的33乐累计问题平台3201家,2016年我国P2P网贷交易额19544亿元,接近两万亿,截止年末,行业交易额保守估计为3.36万亿元,贷款余额达8303亿元,同比增长95.4%。2016年行业平均贷款期限和投资利率分别为231天和9.93乐基本趋于稳定,活跃借款人和投资人分别在572万和998万左右,前者增幅超过100%,后者增幅也超过40%。截止2016年底,在资金托管方面实现干脆存管或馄行直连的平台共有117家,仅占正常运营平台数的7.2乐整改形势严峻,2016年,整个行业共发生92例融资事务,资金额达193亿元。(二)P2P平台存在的问题P2P平台由于其先进的信息技术和高效快捷的方式在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但同时也由于其准入低,监管缺乏等缘由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停业、营运困难、跑路等各种问题,如2015年底的e租宝事务,导致百亿客户资金的损失,在行业内引起了剧烈的反响,也引起了人们对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审慎思索。1 .征信系统不健全中国的征信系统相比其他国家落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我国当前现有的信息最全、最精确的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系统和个人信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毫无疑问,征信系统的利用可以让网贷平台降低审查成本和运营风险,但是,依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方法和银行信贷登记询问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企业授权和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状况下,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的程序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由此可知,目前能够运用征信系统的主体仅限于数据主体本人、商业银行和司法部门,P2P网络借贷没有合法的运用权。Ia光有荣.浅仇枉怯怡恩也体介法钗株比护川消为金注,2007(12).2 .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由于P2P网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性质,在注册资本等方面没有特殊要求,只要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工商部门和通讯部门的许可就可以注册成立,这就促使某些有非法营利思想的人利用公司法注册资本与实擞资本之间的差距来实施集资诈骗。由于准入低条件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大量平台存在问题,面临倒闭的逆境,截止2016年底,网贷平台中问题平台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之多,然而平台的倒闭并不代表借贷关系的结束,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合理的退出机制,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风险且由于空间的距离,借款人分散等缘由维权困难,一旦出现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确定冲击。3 .简单触及法律的底线网络借贷的实质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网络借贷平台对借贷主体资格无明确规定,在网络平台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做为网络借贷主体的合法性是确定无疑的,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企业为生产、经营须要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网络平台借贷由于自身的特点,简单使企业利用这一形式突破现有法律关于资金用途的规定。法律允许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中介形式出现在借贷双方m土呆腐人民法院关于审先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B笫Ii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须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现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见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中,其作用是为双方供应缔约服务,既不能参加其中,也不能干预资金的汇合与管理。就法律关系而言,借贷平台与出借人和贷款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但事实上,由于监管缺失及受利益的驱使,多数网贷平台突破了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平台本身供应担保服务、进行债权转让、购买理财等方式形成资金池、将汲取的资金用于经营或干脆卷款跑路等行为接连出现,简单构成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目前公认防止平台产生资金池、防止都用资金,最有效的方法是对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要以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避开网贷平台经手投资者资金。但目前真正做到资金托管的平台少之又少,2016年底,托管的平台数仅占正常运营平台数的7.2%。4 .网络平台对借贷利率规定执行不严2015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分为三部分,法律爱护的利率在24%之内,24%-36%之间的利率为自然之债,36%以上的利率为非法利率。目前P2P平台标明的利率一般在12%T8%之间,为法律爱护的范围之内,但多数平台为吸引投资者通过发放红包嘉奖、加息券等方法使借贷利率远高于标明的利率,好多突破法律规定的24%的上限,高额利率加重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简单造成投资人盲目投资,引发高额利率不受法律爱护的问题。三、P2P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方法(一)完善P2P借贷平台征信机制完善、透亮的信用认证体系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降低经营风险,健康发展的前提。完善网络借贷平台征信机制,首先应当允许央行征信系统与网络借贷平台对接,使网络借贷平台可以通过央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依据信用等级状况确定是否为其供应借贷信息服务。降低P2P平台经营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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